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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红十字会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机构设置、编制核定、领导职数配备方案的通知》(厦委办发[2003]44号)和《中共厦门市海沧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下达区委、区政府、人大、政协及各群团机关编制、职数的通知》(厦海委编[2003]5号)文件精神,厦门市海沧区红十字会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确定如下:
一、 主要职责
厦门市海沧区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据《红十字会法》和章程的规定,建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组织体制和运作机制。厦门市海沧区红十字会机关主要职责是:
1、依照中国红十字会宗旨、性质、任务加强自身建设,组织和开展各项红十字工作;
2、负责指导基层红会建立社会服务网络,组织实施“爱心工程”系列活动,接受社会捐赠,办理社会救助,拓展人道领域的社会服务,为孤寡残疾人特困户送温暖、办实事;
3、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实施救助;
4、开展人道领域的社会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开展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训练和现场急救,推动无偿献血活动的开展,组织和指导基层红会协助有关方面做好无偿献血、骨髓与遗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
5、组织学校红十字青少年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弘扬人道主义活动;
6、宣传《红十字会法》、》、《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国际红十字的七项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宣传红十字会务知识;
7、协助政府开展对台工作,促进两岸红十字组织的交往与合作;
8、完成政府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二、内设机构
暂不设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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