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二分局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政府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辖区内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受理生产领域产品质量和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等有关问题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负责企业标准化和农业标准化推行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4、受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的申请,承担集贸市场和区级核发执照(执业许可证)的生产加工企业、商贸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规模以下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对规模以下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证后监管和无证查处工作。
6、履行打假责任制,依法严厉打击生产、加工、藏匿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活动。
7、负责规模以下企业《质量档案》的建立和规模以上企业已建《质量档案》的年度更新维护工作。
8、负责拟订特种设备日常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涉及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应发出安全监察指令并上报市局;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辖区政府和市局报告。
9、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政府有关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辖区内对药店、三级以下医疗单位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10、负责经营、使用单位医疗器械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11、负责经营、使用单位特殊药品及不良反应监测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12、负责对申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现场勘查,负责对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GSP认证药店的跟踪检查。
13、受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负责简易程序案件和涉案货值1万元以下的一般程序案件的查处,一般程序案件报市局审批。发现情节严重或涉案货值大于1万元的案件线索及时报告市局。
14、负责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和监督网络的管理工作。
15、组织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参加有关业务考核。
16、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及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分局干部职工思想教育、业务学习、岗位培训;负责人员、经费、资产等日常管理工作。
17、承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政务公开制度
㈠、政务公开领导责任制
1、分局主要领导对质监、药监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分局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科室领导对本科室的政务工作负全责,并组织具体实施。
3、分局要把政务公开作为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4、各科室领导都必须抓好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落实工作。
5、办公室负责对分局各科室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
6、办公室负责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在推行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㈡、政务公开审议制度
1、分局政务公开审议小组由分局局务会议成员组成,负责对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内容进行审议。
2、审议公开内容产生过程是否公正、合理。
3、审议公开事项决策过程是否民主、科学。
4、审议公开的结果是否真实、可信。
5、重点审议质监、药监执法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6、以分局名义公开的内容都应报审议小组审议。
㈢、政务公开评议制度
1、聘请若干民主党派、社会各界人士为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监督、指导政务公开工作。
2、分局每年定期组织两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对分局质监、药监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情况上报市局,同时对存在问题认真组织整改。
3、办公室负责质监、药监政务公开的评议组织工作。
㈣、政务公开反馈制度
1、办公室负责分局机关在咨询服务台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每周定期收集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报告分局领导,及时反馈责任科室整改,并回复群众。
2、办公室负责在局内外网站上设立政务公开栏、开设热线电话,广泛征求群众和各界人士对质监、药监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3、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接受群众对质监、药监政务公开提出的意见,并改进工作。
4、办公室对质监、药监政务公开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并将落实与反馈情况及时报告分局领导和市局。
㈤、政务公开备案制度
1、分局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按要求建立档案。
2、分局机关各科室应将政务公开的内容报办公室统一归档,保存备查。
3、以分局名义公开的政务和市局授权分局执行任务公开的政务,向市局机关报备。
4、各科室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不断完善和补充的内容各自归档,并向办公室报备。
5、办公室负责将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上报市局机关。
三、行政执法人员廉政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分局廉政建设,加大执法力度,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维护技术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分局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并遵照执行。
1、秉公执法, 清正廉洁。不准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不准以任何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吃、拿、卡、要;不准在执法活动中以任何借口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信用卡;不准在执法活动中以任何借口低价购买或赊购被检查企业的产品。
2、不准违法为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出谋划策、说情、通风报信、开脱责任。
3、不准利用职权或其便利条件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4、不准把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应尽的职责直接或间接地变为有偿服务及为子女亲属拉关系、谋私利。
5、严格案件办理程序,不准乱罚款。严格执行罚没款“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
6、不准以试用、借用和抽检的名义把抽检产品据为己有。
7、不准截留、挪用、私分和擅自处理封存、罚没财物。
8、从事本职工作期间,不准经商办企业。
9、不准利用工作时间买卖股票、证券和从事其它职业。
四、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为强化内部管理,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坚决纠正违章失职行为,特制订本制度。
㈠、失职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章制度,不能较好地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能,贻误行政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的制度。
㈡、本分局工作人员违反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一次性告知制等有关制度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取消评比先进资格;造成较大影响的,年度考核定为称职,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扣发年终奖金;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并降低一档职务工资,扣发年终奖金,调整其工作岗位。
㈢、科室一年内因工作人员违反制度被通报批评的,本年度不能评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一年内被通报批评三人次的,科室负责人年度考核不能定优秀等次,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扣发年终奖金。
㈣、科室主要负责人不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履行制度造成工作效率低下、作风恶劣、后果严重的,在追究当事人的同时,追究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㈤、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诫免谈话、告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调离岗位、离岗学习、降职、免职等处理。
1、不佩证、置牌上岗,经指出不改的;
2、没有遵守《首问责任制度》向办事人员告知经办部门、联系方式的;
3、不遵守考勤制度,迟到、早退或擅离岗位的;
4、工作责任心差,办事不认真,多次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时出现较大偏差,并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或违规违章办理有关审批事项的;
6、违反《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来局办事人员未实行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的;或故意不告知,导致办事人员多次往返的;
7、违反《服务承诺制度》,服务态度差,作风粗暴或故意刁难服务对象,或群众投诉经查属实的;
8、违反《限时办结制度》,办事拖、压、卡,或无正当理由超过办事期限未办结的;
9、承办过程中,对申办资料没有妥善保管登记,造成资料遗失、丢失的;
10、违反规定,接受办事人吃请和礼品礼金的;或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索贿受贿;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11、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出示证件、着装不整、不文明执法、不按程序执法的;有故意或工作不严谨造成重大过失的;
12、对下属工作人员效能低下、作风恶劣、违章失职的问题不闻不问,长期失察,或管理松懈、纠正措施不严的;或袒护下属,设法干扰调查取证、设置障碍,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
13、有签发权的领导,对签发的事项未予认真审查,草率签发造成失误或产生损失的;
14、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15、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㈥、凡属违反纪律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进行惩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㈦、对工作人员所作出的处分决定,要形成书面材料,整理归档,载入个人档案。
㈧、责任追究工作在分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五、限时办结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改进工作作风,防止和杜绝办事拖拉的现象,树立快捷、高效的行业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㈠、限时办结制度是指企业、基层单位或群众到我分局业务部门办理技术监督业务时,各有关的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结,不得无故拖延的制度。
㈡、对要办理的事项,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办结。条件允许时,应尽可能在法定时限内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㈢、对于受理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申请事项时,经办人要严格执行否定报备制度,认真填写《否定报备表》,告知服务对象不能办结的原因,填写业务受理回执,送达服务对象。
㈣、对要办理的事项,法律、法规或规章中没有具体时限要求的,业务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及所办事项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方便群众、快捷高效、操作性强的具体限时办结方法。
㈤、各业务部门应将各项常规性的工作时限以印发办事指南或上墙等形式公布。
㈥、对上级临时交办的任务,各业务部门对具体承办人员也要提出限时办结要求。具体时限视任务的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而定。
㈦、无正当理由而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对直接责任者将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党员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五)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六)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七、服务承诺制度
(一)、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防止和杜绝办事拖拉的现象。对要办理的事项,各科室和工作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结,不得无故拖延。条件允许时,应尽可能在法定时限内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二)、各科室要积极为辖区内企业和单位提供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方面的职能业务服务,协助企业规范管理,促进企业发展,提高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
(三)、对于受理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申请事项时,承办人要严格执行否定报备制度,认真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服务对象不能办结的原因,填写业务受理回执,送达服务对象。
(四)、各科室和工作人员在办理对外业务时,对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不符手续、材料不全等不能办理或因材料不全、手续不齐暂时不能办理的业务事项,应予以当场登记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说明否定报备的理由及依据,送科室领导或分局领导审批,经审批后应及时反馈给来办事的群众,反馈时限应与办事时限一致。
(五)、无正当理由而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对直接责任者将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未按照否定报备工作制度履行手续造成投诉、纠纷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凡是违反廉政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坚决严肃查处。
本分局投诉电话:0592-6589856
八、“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方便企业和前来办事人员,根据市委、市政府及市局的要求,结合我分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 一)、“一次性”告知是指企业、基层单位或群众到分局办事,分局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规定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是否手续完备、齐全。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要讲明原因,以便客户做好相关准备,能够在第二次前来时办结。
(二)、分局工作人员向客户告知相关事项时,态度要热情、耐心,告知内容要全面、具体,使客户真正搞清楚、弄明白。
(三)、分局必须保证工作时间内有关科室工作人员在岗,当工作人员有事临时外出,应委托其他人员代办其业务;工作人员因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两天无法上班的,分局领导要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四)、一次性告知要采取多种形式。除口头告知外,分局机关和各科室还要采取不同形式的告知方法,如设立电脑触摸屏,印发办事服务指南,办事程序上墙等。
(五)、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机关和各科室工作人员,按市局《行风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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