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社会(区)服务中心、各农场: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切实加快我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进度,请抓紧开展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尽快完成成熟项目的申报工作,推进项目的尽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均可列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补助对象。
(一)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其中农田范围除基本农田保护区外,扩大到2020年前不会被城市建设规划开发的靠山地区其它农用地(包括普通耕地、果园、茶园等);
(二)山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
(三)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工程;
(四)农田排水、提水及山地水利工程;
(五)确定列入全市农村河道治理规划范围内的河道治理工程。
二、项目申报主体、申报要求、资金筹措和管理等有关要求参照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农〔2011〕38号)。以水利设施为主的建设项目均按水利项目建设程序申报。连片农田要通盘考虑水源、渠系、排水等基础设施的配套完善,合理布局。项目实施规模不宜太小,对于小型项目可根据工程分布情况连片整合,捆绑上报。
三、各镇(街)、各农场要加强对辖区内的村、合作组织及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等单位的宣传发动和指导工作,摸清辖区内水利基础设施现状,收集汇总符合项目实施范围条件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信息。同时抓紧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于3月20日前完成成熟项目的申报工作。区农林水利局将按照“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加快申报项目的审核和安排,促进项目的尽快实施。
附件: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农〔2011〕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