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台商投资区、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XM04100-07-01-2012-003 分类: 土地(含征地拆迁)
发布机构: 海沧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2年01月20日
名  称: 关于国家高速公路网厦成线厦门(海沧)至漳州(天宝)厦门段公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的公告
文  号: 厦海政〔2012〕6号 主 题 词: 城乡建设,房屋征收,公告
关于国家高速公路网厦成线厦门(海沧)至漳州(天宝)厦门段公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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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国家高速公路网厦成线厦门(海沧)至漳州(天宝)厦门段公路工程项目”项目建设需要,本府作出《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家高速公路网厦成线厦门(海沧)至漳州(天宝)厦门段公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厦海政[2012]4号),决定对下列范围的房屋实施征收。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厦府办[2011]75号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国家高速公路网厦成线厦门(海沧)至漳州(天宝)厦门段公路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海沧街道青礁村院前社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二局二队(地质二队)红线范围内的地上房屋(具体以红线图角点坐标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海沧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联系电话:0592-6051451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海沧街道办事处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新大街29号; 联系电话:6082809

  征收实施单位受征收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项目的征收补偿事宜。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在被征收范围内或海沧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厦成线海沧段(地质二队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该方案已经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审批同意。

  六、签约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8月31日止。具体签约事宜由海沧街道办事处办理。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

  七、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如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家高速公路网厦成线厦门(海沧)至漳州(天宝)厦门段公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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