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家庭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
救助对象
向户口所在地村(居)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由村(居)报镇(街)民政部门审核→区民政局审定
办理地点:海沧区滨湖北二路滨湖大厦3楼。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6055893。
救助范围
①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厦门市各种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标准以内的收费凭证、疾病诊断书以及必要的病史材料和各种医疗保险赔付单据;②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村(居)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③接受单位及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说明;④医疗救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申请材料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政府酌情帮助解决。
(二)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和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后,个人自付仍有困难的,个人自付金额超出1万元的部分,可向区民政局提出救助申请,自付合理医疗费给予10%的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
下列情形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抢救费用除外)。
(二)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含自负部分)、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四)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保健等发生的费用。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抢救费用除外)。
(六)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申请程序
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本区低保标准两倍(含)以内、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