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专题首页| 加入收藏| 返回区政府门户网站

40%精简职工

救助对象

  向户口所在地村(居)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由村(居)报镇(街)民政部门审核区民政局审

  办理地点:海沧区滨湖北二路滨湖大厦3楼。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6055893。

救助范围

  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厦门市各种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标准以内的收费凭证、疾病诊断书以及必要的病史材料和各种医疗保险赔付单据;申请人身份证、《享受40%救济的60年代精简老职工定期定量补助证》原件和复印件;接受单位及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说明;④医疗救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申请材料

  (一)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个人缴纳的费用,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

  (二)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含住院分娩)发生的、属于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和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用困难补助后,给予80%的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3万元。

  (三)特殊门诊救助。对救助对象患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和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用困难补助后,给予80%的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3万元(特殊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合并计算救助金额)。

  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范围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现确认的特殊门诊病种为: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治疗、脑出血、脑血栓、心肌梗塞、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人治疗等8种。

  (四)日常救助。对散居“三无”人员、五保供养对象、7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人员,区民政局每年发给200元的门诊救助金。

  (五)定额救助。对患重大疾病而无力治疗的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区民政局根据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书,经调查审核后,给予2000元救助(包含在当年救助金额总数中),帮助其及时住院治疗。

  (六)二次救助。对享受上述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每年医疗费用20万元以上)、家庭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可根据当年医疗救助基金结存情况,再次给予2万元以内救助(具体标准由区民政局另行制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抢救费用除外)。

  (二)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含自负部分)、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四)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保健等发生的费用。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抢救费用除外)。

  (六)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申请程序

  享受40%救济的60年代精简老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