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时间:2021-12-30 17:44 来源:海沧区人社局
日期:2021-12-30
来源:海沧区人社局
海沧区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要素)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区级 | 街道级 | |||||
1 | 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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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领域相关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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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养老保险服务 | 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 | 企业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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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退休(职)待遇申请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2.监督投诉渠道 |
1.[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15〕48号)全文。 2.[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332号)全文。 3.[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48号)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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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养老保险服务 | 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待遇申请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3.监督投诉渠道 |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332号)全文。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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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4.监督投诉渠道 |
1.《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退休职工失踪,下落不明在六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继续发给;超过六个月的,从其户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但对其供养直系亲属因此而发生生活困难的,由发给退休待遇的单位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下落不明满四年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改按死亡有关待遇处理。上述人员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可按有关规定补发和恢复其应享受的待遇,但应扣还下落不明期间(包括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期间)停发退休待遇后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和死亡待遇。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 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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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养老保险服务 | 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5.监督投诉渠道 |
1.《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退休职工失踪,下落不明在六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继续发给;超过六个月的,从其户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但对其供养直系亲属因此而发生生活困难的,由发给退休待遇的单位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下落不明满四年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改按死亡有关待遇处理。上述人员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可按有关规定补发和恢复其应享受的待遇,但应扣还下落不明期间(包括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期间)停发退休待遇后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和死亡待遇。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 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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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6.监督投诉渠道 |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三条 对通过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发现的疑似丧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人员,对调查核实后确定仍然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社保机构应当立即恢复发放,并补发停发期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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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养老保险服务 |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退职人员申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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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7.监督投诉渠道 |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20〕1号)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含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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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申领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8.监督投诉渠道 |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20〕1号)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含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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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9.监督投诉渠道 |
1.[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15〕48号)全文。 2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332号)全文。 3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48号)全文。 4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抚恤金等待遇发放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36号)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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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养老保险服务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20.监督投诉渠道 |
[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规章]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医保局第41号令) 第七条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规章]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第五条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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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21.监督投诉渠道 |
[规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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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22.监督投诉渠道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全文。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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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养老保险服务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申请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23.监督投诉渠道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全文。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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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移申请(涉及城居保)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24.监督投诉渠道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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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申请(涉及企业保)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25.监督投诉渠道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全文。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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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养老保险服务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接续申请(涉及企业保)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26.监督投诉渠道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全文。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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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申请(涉及机关保)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27.监督投诉渠道 |
[规范性文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三)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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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养老保险服务 | 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申请(军地接续)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28.监督投诉渠道 |
[规范性文件]《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全文。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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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申请(军地接续)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29.监督投诉渠道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第十六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第二十七条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实现就业或者军人退出现役时,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第二十八条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退休地,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退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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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申请(居民保衔接)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30.监督投诉渠道 |
[规章]《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 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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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养老保险服务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31.监督投诉渠道 |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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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32.监督投诉渠道 |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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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33.监督投诉渠道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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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34.监督投诉渠道 |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194号)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死亡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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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失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35.监督投诉渠道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3.[地方性法规]《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仅适用于厦门市)第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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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补助金申领 | 生育补助金申领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36.监督投诉渠道 |
1.[地方性法规]《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分娩,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还可以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按其本人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计发。但按照《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已享受生育补助金的除外。 2.[地方性法规]《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仅适用于厦门市)第二十三条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经社保机构核准,可以发给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为其本人领取的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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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失 |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 |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37.监督投诉渠道 |
1.[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第二十一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地方性法规]《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本人未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3.[地方性法规]《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仅适用于厦门市)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非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外来员工失业人员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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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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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38.监督投诉渠道 |
1.[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全文; 2.[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闽人社文〔2017〕192号)全文; 3.[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目录(闽人社文【2017】320号)全文; 4.[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和技能提升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130号)全文; 5.[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实施细则>的通知》(厦人社【2017】338号)(仅适用于厦门市)全文; 6.[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实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的通知》(厦人社办【2019】26号)(仅适用于厦门市)全文; 7.[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有关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9】273号)(仅适用于厦门市)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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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失 | 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领 | 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领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39.监督投诉渠道 |
1.[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2015】291号文)全文; 2.[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和技能提升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130号)全文; 3.[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厦人社〔2016〕22号)(仅适用于厦门市)全文; 4.[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净裁员率计算方法的通知》(厦人社〔2017〕70 号)(仅适用于厦门市)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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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40.监督投诉渠道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2.[地方性法规]《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仅适用于厦门市)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家属可以向社保机构申请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参照我市在职职工的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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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41.监督投诉渠道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2.[地方性法规]《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仅适用于厦门市) 第二十七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失业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费随之迁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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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工伤保险服务 | 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 | 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42.监督投诉渠道 |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四十二条 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者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居住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本人应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或同级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填报《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并经过业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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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工伤保险服务 | 转诊转院申请确认 | 转诊转院申请确认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43.监督投诉渠道 |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四十五条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经办机构指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业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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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 | 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44.监督投诉渠道 |
[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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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 | 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45.监督投诉渠道 |
[规章]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人社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五条 经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区以外的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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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工伤保险服务 |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46.监督投诉渠道 |
[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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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 | 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47.监督投诉渠道 |
[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六十四条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工伤职工的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业务部门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核定交通、食宿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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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工伤保险服务 | 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 | 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48.监督投诉渠道 |
[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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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49.监督投诉渠道 |
[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1年1月1日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规章]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人社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四条 协议机构或者工伤职工与经办机构结算配置费用时,应当出具配置服务记录。经办机构核查后,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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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工伤保险服务 | 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 伤残津贴申领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50.监督投诉渠道 |
[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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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生活护理费申领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51.监督投诉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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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申领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52.监督投诉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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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工伤保险服务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53.监督投诉渠道 |
1.《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第六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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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丧葬补助金申领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54.监督投诉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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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工伤保险服务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55.监督投诉渠道 |
1.《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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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56.监督投诉渠道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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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工伤保险服务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57.监督投诉渠道 |
[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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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工伤事故备案 | 工伤事故备案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58.监督投诉渠道 |
[规章]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五十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可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及时向业务部门进行工伤事故备案,并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和医疗救治情况,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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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旧伤复发申请确认 | 旧伤复发申请确认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59.监督投诉渠道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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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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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60.监督投诉渠道 |
1.[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件〔2001〕8号) 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进行核查。 2.[规章]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 3.[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一三一条 待遇支付稽核的内容包括: (一)对工伤职工待遇享受资格,核查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街道、乡镇政府提供的生存证明; (二)对供养亲属待遇享受资格,按照本规程第七十条规定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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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61.监督投诉渠道 |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32号)第七章“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的规定。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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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社会 | 养老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62.监督投诉渠道 |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332号)全文。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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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63.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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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社会 |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64.监督投诉渠道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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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65.监督投诉渠道 |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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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补缴2004年5月前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 | 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补缴2004年5月前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66.监督投诉渠道 |
《厦门市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为所录用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办理,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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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失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67.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五号令)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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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工伤保险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68.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五号令)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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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69.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五号令)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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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70.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五号令)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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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记实/补记 |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记实/补记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71.监督投诉渠道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 )全文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95号)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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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社会保险稽核(养老、工伤、失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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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72.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3.《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0年6月21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10年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修正)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记实局 | 记实TRT$■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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