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时间:2020-08-04 15:39 来源: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日期:2020-08-04
来源: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各区城管局,各处(室)、大队、办,事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5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20]26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20〕67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全市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现就落实省住建厅《关于落实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指引的通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务公开标准
我市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统一按照《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详见附件5)执行。
二、政务公开相关要求
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依法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行政处罚结果在法定时限内公示于本级信息公示平台。
三、主要任务
(一)编制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各单位要认真对照《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附件5),结合权责清单,全面梳理细化公开事项,编制完成本单位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事项梳理坚持“应公开、尽公开”原则,除有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其余事项均应列入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做到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
(二)加强基层政务公开平台建设。要优化本级网站栏目设置(各区城管局可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增设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专栏,集中发布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积极依托档案馆、图书馆等公共服务部门,提供政府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积极推动政务新媒体,努力把基层政务新媒体打造成为政务信息公开和政务舆情回应、引导重要平台,权威传播党和政府声音,巩固拓展主流舆论阵地。
(三)加强基层政务信息规范管理。加强基层政务信息管理,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属性的源头认定机制,拟定公文时要提出公开属性意见;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印发公文时明确标注公开方式;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度对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评估,对因形势变化可以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对失效政务信息进行清理。
(四)健全解读回应机制。按照“谁起草、谁预判、谁解读”原则,坚持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组织、同步部署,运用简明问答、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新媒体等多渠道加以解读。建立健全城市综合执法领域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及时回应、释疑解惑,提升回应效果。
(五)完善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建立健全重要政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决策事项,应提前发布有关草案,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
(六)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办理。畅通依申请公开线上系统、电话咨询、邮箱信件、当面申请等受理渠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送达、归档等工作制度,规范答复口径、推行标准文本,全面提高依申请办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落实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和结合实际编制标准目录工作,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建立横向协调、纵向联动机制,形成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的工作合力。
(二)强化队伍建设。要成立政务公开工作小组,明确人员岗位和职责,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工作。要加大培训力度,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纳入日常教育培训内容,切实增强依法公开意识,不断提高政务公开能力水平。
(三)加强监督评价。要把推进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情况作为评价政务公开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加强过程监督和跟踪评估,确保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请各公开主体按照上述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2.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3.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保障性住房等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指引的通知
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5.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