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协同发展制度(试行)
时间:2020-12-14 16:52 来源:海沧区政府办
日期:2020-12-14
来源:海沧区政府办
为进一步完善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协调发展机制,使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市海沧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提升群众对基层政务公开和村(居)务公开的满意度。
第二条 基层政务公开和村(居)务公开协同发展应坚持及时、准确、全面,规范的原则,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完善公开事项清单,努力确保相同事项的公开内容对应一致。
第三条 村(居)务公开指社区居委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标准,将涉及居民切身利益、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事项以及居民普遍关心的其它事项予以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四条 村(居)务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各街道负责指导社区居委会完善居务公开规章制度,督查社区居委会履行居务公开职责情况,指导社区居委会解决居务公开有关异议,对社区居委会成员进行村(居)务公开业务培训,并加强对居民有关村(居)务公开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可结合实际需要,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入户告知、网络、手机等多种方式同步公开居务,公布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七条 各街道对村(居)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的社区居委会,应当责令其限期公开;对弄虚作假、欺瞒居民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