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试行)

时间:2020-12-14 16:53 来源:海沧区政府办

日期:2020-12-14

来源:海沧区政府办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深化推进我区政务公开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原则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不予公开,负面清单之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事项及其依据

  以下事项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一)危及安全和涉密的政府信息

  1.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事项。

  依据《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依据:《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二)内部事务信息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依据:《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

  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四)档案信息

  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档案信息的公开与否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由行政机关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政府信息不视为档案信息。

  (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案卷材料

  查阅案卷材料,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六)与申请人无关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无关的政府信息,可能致信息泄密。申请人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或理由证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其有关的,可以不予对其公开。

  (七)不属于海沧区公布的政府信息和不存在、不明确的政府信息。

  (八)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为了节约行政资源,对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重复答复。

  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九)不属于政府信息的信息和事项

  不属于政府信息的信息或事项,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访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等规定办理,其他信息或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三、相关要求

  1.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2.对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