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以及省、市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对区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区级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省、市、区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三)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向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向区政府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直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
1.国家、省、市、区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2.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直各部门(含直属事业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
3.街道办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4.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5.区级财政投资和以区级财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区重点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
6.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
7.区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区政府规定的区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区政府负责管理的其他地方性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8.区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和受区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9.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对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单位和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十)在上级审机关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做好审计信息系统建设。
(十一)承担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日常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本部门无内设机构。
名称:厦门市海沧区审计事务中心
主要职责是:受主管部门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协助审计主管机关直接对本级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计;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委托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协助主管机关督促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被审计单位对意见建议的整改情况;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人:张江文
联系方式:0592-6583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