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局 厦门市海沧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废止<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局 厦门市海沧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代办费用使用管理的通知>的决定》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局 厦门市海沧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废止<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局 厦门市海沧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代办费用使用管理的通知>的决定》于2019年1月印发,根据《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局 厦门市海沧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代办费用使用管理的通知》的最长有效期已届满,应失效废止。
二、废止理由
《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自文件实施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类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未注明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适用前款文件的最长有效期规定。”《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局 厦门市海沧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代办费用使用管理的通知》(厦海教〔2019〕5号)的最长有效期已届满,应失效废止。
三、废止过程
根据主管部门分工,由海沧区教育局牵头对废止《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局 厦门市海沧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代办费用使用管理的通知》进行调研评估并征求各方面意见,经海沧区委教育工委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决定废止《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局 厦门市海沧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代办费用使用管理的通知》。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李元丰 联系电话:0592-6058807


闽公网安备:35020502000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