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示范创建省级补助资金政策公开
时间:2025-07-24 09:29

  1.文件依据:中共福建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委振兴办〔2024〕4号)

  2.补助对象:2023年-2027年,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每年公布的40个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对象、500个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在2024年-2028年评估认定期,经省级每年组织认定的“乡村振兴示范乡镇”“乡村振兴示范村”。

  3.补助内容:重点用于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其中安排产业项目的资金比例不低于40%。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做强做优做大乡村特色产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改善提升人居环境;保护修复农村生态环境;推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档升级;传承开发乡村优秀传统文化;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等。

  4.补助标准:

  (1)示范村创建对象:根据创建基础、创建成效每个给予400-1200万元补助,其中原乡村振兴试点村、实绩突出村在本轮示范创建工作中分别给予每村不超过400万元、800万元补助。厦门市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补助,由厦门市委乡村振兴办会同市财政局自行安排,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

  (2)示范乡镇创建对象:每个给予300万元补助支持。

  (3)重点示范乡镇:每年从已认定的示范乡镇中遴选确定10个,给予每个2000万元(含示范乡镇创建对象补助300万元)支持。

  5.申报程序:

  (1)创建对象遴选

  根据《全省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工作方案》,2023-2027年,省级每年组织遴选确定40个乡镇、500个村作为示范创建对象。

  ①遴选程序:名额分配→县级申报→市级审核推荐→省级评审确定。

  ②遴选条件:总体要求为组织领导有力、工作基础较好、责任机制明晰、创建积极性高、示范带动能力较强。

  (2)示范创建流程

  ①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的创建流程:确定创建对象(每年40个)→支持开展创建→认定公布→确定重点奖补对象(每年10个)。

  ②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的创建流程:确定创建对象(每年500个)→支持开展创建→认定公布。

  咨询电话:0592-6056877(海沧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监督电话:0592-6589325(海沧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12388(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附件下载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