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海政行复〔2025〕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时间:2025-07-18 10:36

申请人林大妹:

  你以“厦门市公安局海沧派出所”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21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于2025年4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审理,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6月20日作出厦海政行复〔2025〕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厦门市公安局海沧派出所作出的厦公海行不字〔2025〕0055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厦海政行复〔2025〕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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