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海政行复〔2025〕213号《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的公告
时间:2025-09-30 16:58

第三人刘昭特:  

  吴建斌、郑亚丽、孔兆臻对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嵩屿派出所于2025年7月25日作出的厦公海(嵩边)行罚决字〔2025〕00346《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以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嵩屿派出所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你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通知你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请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交有关复议请求的答复意见、证据及有关材料。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厦海政行复〔2025〕213号《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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