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海政行复终〔2025〕195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的公告
时间:2025-11-10 17:37

第三人郑春财:

  申请人严俊朵以“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嵩屿派出所”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9月9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于2025年9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已经准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11月3日作出厦海政行复终〔2025〕195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厦海政行复终〔2025〕195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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