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服务指南
来源 :海沧区民政局 时间:2025-03-29 17:13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认定的相关流程。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自然人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二、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三、设立依据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保〔2019〕121号)

  第三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四、受理机构

  各街道各村(居)服务站

  五、决定机构

  各街道各村(居)服务站

  六、办理条件

  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条件,可以办理。

  七、申请材料

  1.申请临时救助书面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诚信申报承诺书、核查授权书原件1份;

  3.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4.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1份。

  (备注:银行卡复印件 1份)

  八、办理方式

  1.窗口受理:直接到各街道各村(居)服务站办理。

  2.网上申报:进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zwfw.fujian.gov.cn/)进行网上申报。

  九、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1、受理

  对申请条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不予受理告知单。

  2、审查

  现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对现场审查的结果做出结论。

  3、决定

  审批、发放救助金。

  十、法定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乡镇(街道)审核确认;

  承诺时限(工作日):5

  设立依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保〔2019〕121号)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应在主动发现或依申请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进村入户调查核实(无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于救助金额在审批权限额度内的直接予以先行救助。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即办(公示期不少于5个天)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三、结果送达

  申请对象窗口领取。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各街道各村(居)服务站窗口咨询。

  (二)电话咨询

  各街道各村(居)服务站电话咨询。

  (三)网上咨询

  十六、监督投诉电话

  (一)现场监督投诉

  各街道各村(居)服务站

  (二)电话监督投诉

  各街道各村(居)服务站电话投诉。

  (三)网上监督投诉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海沧区各街道各村(居)服务站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2、电话查询

  各街道各村(居)服务站电话查询。

  3、网上查询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2、电话查询

  各街道各村(居)服务站电话查询。

  3、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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