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 :海沧城管局 时间:2023-04-03 16:33
 
序号 案号(决定书编号) 当事人 执法类别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处罚日期 备注
1 厦海城管罚〔2023〕20号 厦门震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粉尘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六)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驶的行政处罚权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 2023/3/28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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