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 :海沧城管局
时间:2023-04-03 16:33
| 序号 | 案号(决定书编号) | 当事人 | 执法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日期 | 备注 |
| 1 | 厦海城管罚〔2023〕20号 | 厦门震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粉尘污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六)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驶的行政处罚权 |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 | 2023/3/28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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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20502000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