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 :海沧城管局
时间:2023-05-25 11:10
| 序号 | 案号(决定书编号) | 当事人 | 执法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日期 | 备注 |
| 1 | 厦海城管罚〔2023〕31号 | 厦门聚亿宝实业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第二十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单位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2023/5/18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类 |
| 2 | 厦海城管罚〔2023〕32号 | 厦门市盛凯实业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禁止时段禁止区域噪声超标 |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禁止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在居住区、文教区以及其他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噪声、振动超标的经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建设施工除外。在前款规定的时间段内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进行建设施工作业的,应当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证明需要行政协助的,有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行政协助。噪声排放者应当提前三日将具体施工内容、施工时段和减振降噪措施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六)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2000元 | 2023/5/18 | 环保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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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20502000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