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 :海沧城管局 时间:2023-06-06 16:37
 
序号 案号(决定书编号) 当事人 执法类别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处罚日期 备注
1 厦海城管罚〔2023〕33号 厦门焕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5000元 2023/5/31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类
2 厦海城管罚〔2023〕34号 福建圣蓝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工地车辆污染路面    《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建筑工地车辆出入口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车辆冲洗设施,进出工地的车辆不得夹带沙土,污染城市路面。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四)进出建筑工地车辆夹带沙土,污染城市路面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十元处以罚款;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7200元。 2023/5/31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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