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 :海沧区城管局 时间:2023-08-30 11:38
 
序号 案号(决定书编号) 当事人 执法类别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处罚日期 备注
1 厦海城管罚〔2023〕57号 刘新亮 行政处罚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相关规定: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200元 2023/8/24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类
2 厦海城管罚〔2023〕58号 厦门坤诚鑫物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2023/8/24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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