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 :海沧城管局
时间:2023-11-06 15:11
序号 | 案号(决定书编号) | 当事人 | 执法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日期 | 备注 |
1 | 厦海城管罚〔2023〕76号 | 陈跃南 | 行政处罚 | 违法建造 |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2021年修订)相关规定第二十七条业主或者使用人不得违法建造、擅自改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陈跃南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恢复海沧区霞光东里551号101室原貌;2、对行政执法相对人陈跃南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 | 2023/10/30 | 物业类 |
2 | 厦海城管罚〔2023〕77号 | 福建赫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粉尘污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六)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0元 | 2023/10/30 | 环保类 |
3 | 厦海城管罚〔2023〕78号 | 厦门市新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候、地点,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处以一千元罚款。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2023/11/1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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