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 :海沧城管局
时间:2023-11-14 14:51
序号 | 案号(决定书编号) | 当事人 | 执法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日期 | 备注 |
1 | 厦海城管罚〔2023〕79号 | 厦门鹏岳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5000元 | 2023/11/8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2 | 厦海城管罚〔2023〕80号 | 邱少峰 | 行政处罚 |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999元 | 2023/11/10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3 | 厦海城管罚〔2023〕81号 | 厦门市鸿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周振民 | 行政处罚 |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未进行分类运输,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工作,支持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安全、高效、有序进行。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混合收集、运输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1、对行政执法相对人一厦门市鸿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2、对行政执法相对人二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 2023/11/10 | 垃圾分类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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