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促进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来源 :海沧区发改局 时间:2023-01-30 15:40

  为进一步提高海沧区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的规模、质量和效益,推动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做大做强,促进我区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繁荣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商事登记地、纳税、统计关系均需归属海沧区的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包含行业为: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具体以厦门市统计局划定的行业范围为准。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海沧区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首次入统奖励

  企业首次入统即奖励10万元,若次年营业收入增速超全市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平均增速的,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经营贡献奖励

  1、促增量奖励

  (1)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内,按其当年度营业收入增速,分为30%-50%(含)、50%-100%(含)、100%以上三档,分别给予其当年度营业收入增量的2‰、4‰、6‰分段奖励,即50%(含)以下的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2‰、50%-100%(含)的按4‰、100%以上的按6‰进行核算。

  (2)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按其当年度营业收入增速,分为25%-50%(含)、50%-100%(含)、100%以上三档,分别给予其当年度营业收入增量的4‰、6‰、8‰分段奖励,即50%(含)以下的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4‰、50%-100%(含)的按6‰、100%以上的按8‰进行核算。

  (3)当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度营业收入增速,分为20%-40%(含)、40%-60%(含)、60%(含)以上三档,分别给予其当年度营业收入增量的6‰、8‰、1%分段奖励,即40%(含)以下的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6‰、40%-60%(含)的按8‰、60%以上的按1%进行核算,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2、稳存量奖励

  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超1亿元(含)以上,且增速超10%(含),按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龙头企业突破奖励

  政策有效期内,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 亿元(含)、2亿元(含)、3亿元(含)、4亿元(含)、5亿元(含)及10亿元(含),且营业收入增速超全市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平均增速,分别对应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按照“晋级补差”的原则予以奖励。

  (四)运营费用补贴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连续2年实现营业收入增长超过15%(含)的,按照以下分类给予运营费用补助:

  1、在海沧行政区域内租用经营场所的企业,按照实际租用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80元的补助金,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

  2、在海沧行政区域内购买经营场所的企业,按照实际购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40元的补助金,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

  (五)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在政策有效期内,企业设立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按以下方式进行奖励:

  1、首次经认定批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按不同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10万元。

  2、经复评认定批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

  (1)复评级别提升,且已享受下级奖励的,按照“晋级补差”原则,补足提升后级别与已享受下级奖励的差额;

  (2)经复评或监督考评后,认定级别保持不变的,按照对应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5万元、省级3万元、市级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仅可享受一次奖励。

  (六)人才奖励

  任职于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企业的高管人员及技术骨干,给予其个人年度税后薪资的2%作为奖励。其中:

  (1)高管人员:指担任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理事长等高级经营管理职务。

  (2)技术骨干:指年薪不低于厦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1.5倍,并拥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每个企业申请名额,原则上不超过5个。

  以上奖励不超过个人区级经济贡献。

  第三条  企业如同时符合本办法及海沧区政府其他扶持政策的扶持条款,可选择适用的条款,就高不重复享受。对已获得上级部门扶持资金的企业,如上级扶持资金包含区级承担部分的,不重复享受。

  第四条  本办法所采纳的年度营业收入为:每年的1月1日至11月30日入统在海沧区的累计营业收入。

  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兑现的年度奖励,原则上次年申报兑现。具体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申报流程以每年度发布的具体申报通知为准,逾期未申报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六条  享受本扶持办法扶持资金的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不诚信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申报扶持资格或者追回已兑现奖励,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依法依规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据联合惩戒有关规定限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

  第七条  享受本扶持办法扶持资金的企业,5年内不得迁出海沧区辖区,否则将追回迁出企业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八条  适用本办法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若涉及享受本扶持办法与用地出让等规定不一致之处,以用地出让等其他规定优先。对招拍挂企业未达到监管协议规定条件的,不予享受本扶持办法奖励的扶持措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海沧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X月X日期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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