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有效提升建筑业生产总值,推动我区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拓展业务,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规〔2020〕8号)、厦门市建设局关于促进建筑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建规〔2022〕4号-筑)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具体如下:
一、招商奖励
(一)产值贡献奖励。招商引进企业(下同)落地海沧区当年度产值比前一年产值每增加1亿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重点引进具有公路、铁路、水利、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和大型桥梁、隧道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成功落地海沧区后,第二个自然年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经营场所费用补助。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当年申报。
租用办公用房的,根据企业当年度完成产值情况给予最高480元/平方米每年的补助,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
年产值完成1亿元(含)-10亿元的,给予实际租赁面积500平方米以内的补助;年产值完成10亿元(含)-20亿元的,给予实际租赁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的补助;年产值完成20亿元(含)-30亿元的,给予实际租赁面积1500平方米以内的补助;年产值完成30亿元及以上的,给予实际租赁面积2000平方米以内的补助。
对于租用补助或购房补助,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其中一种办公用房补助方式,但不得重复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在我区购买或租用办公用房,可按2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三)鼓励建筑业企业以商引商。对积极牵线搭桥促成招商的建筑业企业,根据招商引进企业当年度产值给予奖励,招商引进企业年产值每增加1亿元,给予企业或企业明确的个人1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增产增收奖励
企业年产值1亿元以上(含)、3亿元以下(不含3亿元),且该年度累计产值增长30%及以上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
年产值3亿元以上(含)、10亿元以下(不含10亿元),且该年度累计产值增长20%及以上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
年产值10亿元以上(含)、20亿元以下(不含20亿元),且该年度累计产值增长10%及以上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80万元。
年产值20亿元以上,且该年度累计产值增长5%及以上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
申报企业产值达到市级政策奖励标准的,按照规定申请市级奖励,差额部分再申请区级奖励。
三、资质晋升奖励
鼓励建筑业企业晋升资质等级。其中: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晋升特级资质的,在市级奖励500万元的基础上本区再给予500万元奖励。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晋升一级总承包资质等级的,在市级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本区再给予50万元奖励。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增项一级总承包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本区二级专业承包企业主项资质晋升一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施工总承包企业增项设计甲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涉及多项资质晋升的,按最高的进行奖励。
四、支持企业总部及基地建设
实行一企一策,对企业总部扎根海沧,且年建筑业产值5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可通过招拍挂方式合理安排适量的用地,支持建设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基地,发挥总部经济效益,加快形成建筑产业集群。
对企业总部扎根海沧,且年建筑业产值1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企业管理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参照区纳税大户扶持政策执行。
五、创优精品奖励
(一)对企业独立承建本市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和“詹天佑奖”等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省级、市级优质工程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企业独立承建本市工程项目荣获国家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省、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独立承建本市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包括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科技示范工程或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二)企业设立并经认定批准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主编、参编(排名前五位)国际、国家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10万元;对主编、参编(排名前五位)省市(厦门市)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万元;对主编、参编(排名前五位)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万元;对主编国家级、省级工法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该项奖励额度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六、推动企业多元化经营改革
(一)支持企业参与本区重大投资类、大型基础设施、片区综合开发项目的投资、建设。鼓励本区国有开发建设企业成立注册在本区的全资建筑设计、施工企业或控股、参股本区建筑设计、施工企业,形成产业链条。建设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其全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可自行组织设计、施工;国有企业投资建设(全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其控股、被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可以按规定直接委托该单位设计、施工。
(二)在省外独立承建造价1亿元(含)以上总承包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在竣工验收之后,可按造价(以行业主管部门施工许可登记造价为准)的0.01%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只可申请一次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该企业在省外独立承接项目总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申请年度区级税收留成的20%。
(三)对完成我区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企业与我区3家及以上企业分包合作的,给予信用扶持鼓励。
七、鼓励战略协同合作
对本区建安投资(以工程结算价为基准)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含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下同),选择我区建筑业企业承建的,根据建筑业产值贡献情况,给予建设单位结算价款的千分之三。建安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在市级奖励结算价款千分之三的基础上,再给予建设单位结算价款的千分之一奖励。(以上奖励不超过该建筑业企业该项目对地方经济贡献额的50%)
八、附则
1.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与市区其他优惠政策同类或重复的(除招商引资奖励和资质晋升奖励外),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招拍挂企业未达到产值或税收等承诺条件的,不予享受本实施办法奖励等措施政策。
3.企业享受本实施办法以及本区其它政策奖励的,不得超过企业在我区综合经济贡献总额(不含招商奖励)。
4.受到奖励(补助)的企业五年内工商注册地迁出海沧区的,将追回已享受的全部奖励(补助)金及利息。
5.本实施办法由区建设与交通局负责解释。
6.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闽公网安备:35020502000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