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海沧区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促进现代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1〕3号),结合海沧实际,制定本若干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经营均在海沧区内的交通运输业企业。
第三条经营奖励
(一)规下转规上奖励
鼓励辖区规下交通运输业企业壮大转规上入统,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交通运输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经营贡献奖励
1.对当年度营业收入在2千万元以上、5千万元(含)以下,按其当年度营业收入增速,分为30%(含)至50%(含)、50%至100%(含)、超过100%以上三档,由此对应的当年营业收入增量按4‰、6‰、8‰采取超额累进方式进行奖励,即增速达到30%(含)以上的,对当年度的增速50%(含)以内的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4‰、增速在50%至100%(含)间的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6‰、增速超过100%的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8‰进行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2.对当年度营业收入5千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按其当年度营业收入增速,分为25%(含)至50%(含)、50%至100%(含)、超过100%以上三档,由此对应的当年营业收入增量按4‰、6‰、8‰采取超额累进方式进行奖励,即增速达到30%(含)以上的,对当年度的增速50%(含)以内的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4‰、增速在50%至100%(含)间的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6‰、增速超过100%的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8‰进行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3.对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按其当年度营业收入增速,分为20%(含)至40%(含)、40%至60%(含)、超过60%以上三档,由此对应的当年营业收入增量按4‰、5‰、6‰采取超额累进方式进行奖励,即增速达到20%(含)以上的,对当年度的增速40%(含)以内的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4‰、增速在40%至60%(含)间的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6‰、增速超过60%的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6‰进行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4.对企业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及以上,且当年度营业收入增速10%(含)及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年度物流营业收入增额的2‰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融合创新奖励
(一)鼓励较大业务规模、较强竞争力的供应链物流服务企业,发挥龙头企业引领与带动效应,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品牌.对首次认定的市级重点物流企业,在获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鼓励辖区现有等级物流企业进行升级创建,首次升级为国家3A级、4A级、5A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其中已获得较低等级奖励的,在获得较高等级奖励时,给予补足相应的奖励差额。
(二)鼓励参与创建示范工程。以创新和智慧化提升物流园区产业要素聚集能力,增强项目示范引领作用,对被评为国家及、省级示范园的,在获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
(三)支持冷链设施设备升级。提高冷链物流规模化、集约化、组织化、网络化水平,推广使用移动冷库等新型冷链物流设施设备。对购置新增移动冷库等冷链物流设施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在获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
(四)支持冷链管理平台建设。支持共享型全程温控管理平台建设,实现仓储配送信息、标识信息、冷链产品可追溯。对冷链物流企业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冷链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在获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
(五)鼓励使用新能源装备,对使用新能源装备,促进物流作业环节节能减排和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对在仓储、装卸等业务过程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装卸设备,总投资300万以上的,在获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
第五条申报认定程序
(一)本措施根据工作和年度扶持资金计划,按年度发布申报通知,受理企业申报上一年度的奖励资金,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企业不予申请视为放弃。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按要求向区建设与交通局提出奖励申请。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涉及的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备查):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原件;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4.申请项目投资补助的,还需提供项目可研报告复印件、经营用地的场所使用证明或土地权属证明、项目投资合同及能够证明实际费用的正式票据复印件;涉及环保问题,提交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
(二)区建设与交通局作为受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区财政局、发改局、工信局、统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进行查重审核,由区建设与交通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拨付扶持资金。
(三)本措施涉及的扶持措施与海沧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重复的,企业可择优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四)享受资金扶持的申报对象必须遵章守法,对采用非正当手段虚报数据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核实,取消其申报资格,收回已核拨的奖励资金,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五)本措施中的“以上”、“不超过”、“达到”均含本数,所称的“物流”包含“快递”。
(六)本措施由区建设与交通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有效期三年。2025年首次兑现,2027年第三次兑现。


闽公网安备:35020502000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