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0-16-00-2026-046
- 备注/文号:厦海政征〔2026〕48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6-04
- 内容概述: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孚莲路与孚莲东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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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2026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厦〔2026〕40号)批准,现需征收海沧区东孚街道东瑶村集体土地5861平方米,过坂社区集体土地51585平方米,莲花社区集体土地10243平方米,合计征收集体土地67689平方米,作为孚莲路与孚莲东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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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土地用途 |
征地面积 (平方米) |
征地单位 |
被征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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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莲路与孚莲东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 |
成片开发建设用地 |
67689 |
海沧区人民政府 |
东孚街道东瑶村、过坂社区、莲花社区 |
征收土地范围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2026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厦〔2026〕40号)所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本征收项目截至签约期限2026年3月10日届满,本征收项目已与3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和37户被征地农民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2户被征地农民未签约。
二、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厦海政征〔2026〕2号)公布的补偿标准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逾期未签订的,本府将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三、公告公示期限:自2026年6月5日起10个工作日。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公告公示期届满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公告。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2026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厦〔2026〕40号)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2026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地厦〔2026〕40号
海沧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申请海沧区2026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厦海政〔2026〕26号)收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区境内农用地6.4699公顷(含耕地1.6029公顷)、未利用地0.002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你区东孚街道东瑶村水田0.1362公顷、园地0.4499公顷,东孚街道过坂社区水浇地0.6176公顷、水田0.7598公顷、园地2.9508公顷、其他农用地0.531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86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95公顷、水域0.0024公顷,东孚街道莲花社区水田0.0893公顷、园地0.8760公顷、其他农用地0.058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05公顷、未利用地0.0001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7689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你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你区和资源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你区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你区要在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及时申请办理不动产信息变更,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6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公网安备:35020502000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