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7-02-00-2026-008
  • 备注/文号:厦海卫健函〔2026〕17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卫健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7-06
  • 内容概述:厦门市海沧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区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53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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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厦门市海沧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区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53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 AI阅读
来源:海沧区卫健局 发布时间:2026-07-06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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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温月佳等4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温厝社区拆迁户中独子、独女、二女户享受计生奖扶政策的建议》(第15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根据《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区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议案建议和区政协九届五次会议提案的通知》(厦海政办〔2026〕7 号)精神,我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向省市卫健委请示,经研究论证,从今年起对我区原农村独子、独女、二女户因拆迁户籍迁移到我区城镇地区的人员继续享受农村计生奖励扶助。目前,我局共收到部分计生奖励扶助申请(含拆迁户)

  252份。

  二、措施与成效

  (一)及时收集群众建议。收到建议后,我局及时向四个街道了解目前我区因拆迁购房户籍迁移至城市社区,导致无法继续享受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情况,收集街道、村居和群众关于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意见建议。

  (二)逐级提请政策释义。由于《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是由省卫健委出台的政策,政策解释权在省卫健委。我局于2026年1月21日请示市卫健委,市卫健委按权限报告省卫健委,请省卫健委作出权威解读。省卫健委表示,不管是因何原因户籍迁移到城镇,能否继续享受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要依据三个判断标准:1.户籍迁移后国家是否安排就业;2.是否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如承包耕地、林地等;3.是否覆盖城镇社会福利保障待遇。有安排就业的、未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以及已覆盖城镇社会福利保障待遇的,均不再认定为农村计生奖励扶助对象。同时表示,由于海沧区在2018年已对因拆迁户籍迁移到安置房的人员继续享受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待遇,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妥善处理。

  (三)有序部署政策调整。按照省市卫健委的答复,鉴于群众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确实落实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我局决定对我区原农村独子、独女、二女户因拆迁户籍迁移到我区城镇地区的人员继续享受农村计生奖励扶助;户籍迁移到其他区的,由其他区按照省卫健委的政策指导执行。今年4月份,我局将此政策口径传达到各街道,各街道均已按此政策口径执行。

  三、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推动计划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督促指导各街道执行好相关政策,全力保障广大计生家庭的合法权益。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程素芳

  联 系 人:李新平

  联系电话:17859101668

  厦门市海沧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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