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情形有哪些?
2023-11-24 11:17 来源 :海沧区建设局 字号: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注: “房产转让行为"具体包括买卖、赠 与、以房产抵债等方式转移房产权属 的行为,不包括通过继承、接受遗赠、 接受赠与等转移房产权属的行为。”)

  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五年的;

  2.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注:不包括本市上山下乡知青通过投靠子女方式取得本市户籍。)

  3.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注:“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截止时间是在申请家庭办理社会保障性住房交房手续前。”)

  4.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五年的;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