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相关信息,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表: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2.家庭收入(资产)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应当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 3个自然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未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失业证或者其他相关收入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退休人员的,应当提供养老金证明材料;
(3)申请家庭成员为个体工商户或者投资办企业并作为公司股东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相关税收缴交凭证和股东股份等证明材料。
3. 住房状况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申请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房产权属证明材 料、租赁合同等材料。
4. 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1)身份证; (2)户口簿。
5. 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第一,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
第二,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
第三,配偶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社会保障卡;
(3)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的,应当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4)申请家庭现居住在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住房的,应当提供自愿退房承诺书;
(5)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的,应当提供已退还证明或者自愿退还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