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收养登记(涉港、澳、台、华侨人员)?
2023-11-24 11:04 字号:

  涉港、澳、台、华侨人员收养登记手续办理具体如下:

  一、事项名称 收养登记(涉港、澳、台、华侨人员) 

  二、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三、办理机关 厦门市民政局 

  四、办理条件 

  (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持有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应当提交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五、法定依据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 

  2.《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第16号令) 

  六、申报材料 

  (一)香港居民应当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与原件核对、收复印件1份); 

  (二)香港居民应当提交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与原件核对、收复印件1份); 

  (三)香港居民应当提交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收原件1份); 

  (四)澳门居民应当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与原件核对、收复印件1份); 

  (五)澳门居民应当提交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与原件核对、收复印件1份); 

  (六)澳门居民应当提交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收原件1份); 

  (七)台湾居民应当提交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与原件核对、收复印件1份); 

  (八)台湾居民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与原件核对、收复印件1份); 

  (九)台湾居民应当提交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收原件1份); 

  (十)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应当提交护照(与原件核对、收复印件1份); 

  (十一)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应当提交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收原件1份); 

  (十二)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应当提交护照(与原件核对、收复印件1份); 

  (十三)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应当提交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收原件1份); 

  (十四)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收原件1份);

  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收原件1份);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原件1份)。 

  (十五)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与原件核对、收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与原件核对、收复印件1份)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与原件核对、收复印件1份); 

  (十六)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与原件核对、收复印件1份)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与原件核对、收复印件1份);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收原件1份)。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收原件1份),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原件1份),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收原件1份)。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收原件1份),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收原件1份),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收原件1份)。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收原件1份);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收原件1份)。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收原件1份);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收原件1份)。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收原件1份)。

  七、受理形式 请直接到市民政局婚姻(收养)登记处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