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注册
/
繁体版
|
简体版
国务院
省政府
市政府
首页
政务公开
领导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
党政机构
政府会议
政府公报
人事信息
财政资金
信用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专题专栏
政策文件库
解读回应
回应关切
图解政策
文字解读
视频解读
媒体解读
新闻发布会
办事服务
网上办事大厅
政务服务中心
办事预约
企业综合服务平台
便民利企
厦门海沧档案信息网
人才服务平台
主题服务
互动交流
12345平台
在线访谈
网上调查
网上调查
民意征集
民意征集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
互动留言分析
数据发布
数据图解
宏观月报
季度数据
年度数据
统计年鉴
走进海沧
海沧概况
产业经济
城市建设
招商引资
海沧风情
社会事业
图说海沧
视听海沧
热门搜索:
人才补贴
采购
招聘
退出长者模式
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互动交流知识库
|
按部门
|
人社局
城乡居民参加居民保后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如何继承?
2024-11-14 17:21
字号:
大
中
小
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死亡,2014年2月21日前死亡的,仅能继承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资金余额;2014年2月21日及之后死亡的,个人账户全部余额,包括政府补贴等均可依法继承。 参保人死亡后,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前往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市、县、乡、村级均可),填写注销表、承诺书,提供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信息,提出保险关系注销申请,县级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拨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分享:
我要打印
我要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