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户口办理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需进行新生儿户口办理。
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办理条件
本市户籍人员,结婚后出生子女申报户口,由监护人向父亲或母亲户籍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本市户籍人员的非婚生子女申报户口,向落户方户籍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本市户籍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向父亲或母亲户籍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办理材料
1.《出生申报登记表》;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其中一方是军人的,军人一方应提供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接生医院母亲分娩记录、病案档案、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或者亲子司法鉴定书(含《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出生申报登记表》;
2.《出生医学证明》;
3.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落户方非婚生育子女《声明》(签名捺手印);
5.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需提供亲子司法鉴定书和法院关于父亲取得抚养权的判决书;
6.已6周岁未满14周岁的还需提供接生医院母亲分娩记录、病案档案、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或者亲子司法鉴定书;
7.超过14周岁的还需提供亲子司法鉴定书及4份以上知情人(抚养人、见证人各1份,邻居2份)询问笔录。
具有华侨身份的:
1.《出生申报登记表》;
2.区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华侨来闽定居证》;
3.国外出生证明;
4.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5.父母双方的《结婚证》。
不具有华侨身份的:
1.《国外中国公民来闽落户申请表》;
2.区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不予受理(核准)通知书》(需注明“不具备华侨身份”);
3.末次入境持有的出入境证件;
4.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供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5.父母双方的《结婚证》;
6.国外出生证明;
7.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近照1张
办理流程
1、窗口审核受理
2、材料完整,收件,开具《受理回执单》
3、分局人口管理科审核
4、系统录入
5、取件
1、窗口审核受理
2、材料完整,收件,开具《受理回执单》
3、分局人口管理科审核
4、市局户籍管理科审批
5、派出所系统录入
6、取件
办理地址
海沧区各派出所地址和上班时间
电话汇总
海沧区分局户政处 0592-6050756
海沧派出所 0592-6084507
钟山派出所 0592-6055339
新阳派出所 0592-6517019
东孚派出所 0592-6311021
嵩屿边防派出所 0592-6890238
后井边防派出所 0592-6084507
常见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