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底前,海沧投资区的社会保险业务分别由投资区社会保险公司经办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杏林医疗保险分中心经办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投资区社会保险公司征收,投资区劳动服务公司发放失业保险金,由于机构不统一,业务经办分散,造成社会保险费征收标准不统一,给参保单位工作上带来诸多不便。
2003年区划调整后,为解决区社会保险业务分散,实现社保费征收、业务经办、基金管理及待遇支付的“四统一”,新成立的海沧区于2004年3月设立了“五险合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海沧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中心成立后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扩大了社会保险覆盖面,同时方便了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的五个险种区划调整后有了大幅度的增加。据统计,2007年五个险种参保人数与2003年相比养老保险增长9.96倍、医疗保险增长8.66倍、失业保险增长9.13倍、工伤保险增长10.1倍、生育保险增长15.6倍。各险种2003年以来的参保人数分别见下表:
2003-2007年各险种参保人数统计表
险种 |
2003年 |
2004年 |
2005年 |
2006年 |
2007年 |
养老保险 |
6786 |
45805 |
52656 |
52735 |
67581 |
医疗保险 |
8161 |
55086 |
54017 |
55388 |
70670 |
失业保险 |
7563 |
51050 |
52829 |
54003 |
69085 |
工伤保险 |
6697 |
45204 |
51128 |
52869 |
67551 |
生育保险 |
2463 |
10625 |
12476 |
11391 |
38399 |
一、养老保险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04年7月起区政府贯彻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把区属的所有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和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的新增职工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
2004年3月《海沧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出台,并于4月1日起开始实施,办法对区本地劳力就业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实行差额补贴,促进本地劳力就业,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二)被征地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
2005年12月《厦门市海沧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经区政府反复研究后颁布实施,2007年2月进行了修订,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参保每人补贴1.2万元,低保对象补贴2万元,补贴标准列全市之首。截止2007年全区被征地人员参保6726人(其中低保对象304人),参保率为30%左右,区财政共予以补贴8314.4万元,参保人已办理退养4420人,每月可领取养老金600元左右。
海沧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计表
2005年12月-2007年12月
参保人数 |
低保对象参保数 |
退养人数 |
区政府补贴总额 |
|
东孚镇 |
1350 |
31 |
923 |
1644.8万元 |
新阳街道 |
804 |
23 |
631 |
983.2万元 |
海沧街道 |
4530 |
250 |
2862 |
5636万元 |
海沧农场 |
42 |
0 |
4 |
50.4万元 |
总计 |
6726 |
304 |
4420 |
8314.4万元 |
(三)外来员工退保发放
2004年7月1日起,外来员工退保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险机构将审核后的退保资金存入外来员工指定的银行账户,由其自己到银行领取,极大的方便外来员工,同时保证了资金流动过程的安全。
二、医疗保险
执行了四年半的《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从二00四年一月起被《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所取代,新《规定》首次明确规定城镇自由从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规定》还把参保人的最低缴费年限男30年降为25年,女25年降为20年。
区政府从2004年7月起贯彻执行《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全区原享受公费医疗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适用此办法,公务员补助经费按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的3.5%按月征收,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对象可享受医疗费自付补助,定期体检,医疗费困难补助。
2005年4月《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暂行办法》开始执行,此“办法”面对参保人员中的困难群体,实施以来,全区已有4人享受补助。
三、失业保险
根据厦门市整合社会保险机构,增强经办能力的决定,2004年7月起,我区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由区就业管理中心移交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经办,从此失业保险真正纳入了社会保险的管理体系。
四、工伤保险
2004年1月起《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区全面实施,劳动部原《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005年1月市政府“关于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助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规定”开始实施,全区企业凡全额支付上述“两金”的都可得到15%补助。
五、生育保险
区政府从2003年7月起执行《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从此社会保险的“五险”在区内得到全面实施,形成完整无缺的社会保险体系。
2004年7月起,按照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本区企业的外来员工中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也纳入生育保险,截止2007年7月有247名企业外来员工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身份参加生育保险,他们在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时,可与本市职工享受同样的生育津贴、生育补助和计划生育手术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