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于3月1日起实施。规定从3月起,本市户籍中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但从未缴费或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都可以通过一次性补缴而符合退休条件,使他们无需继续按月缴费,补缴后的次月即可享受退休待遇,真正实现一次性缴费、早享受待遇的心愿。需要补缴的人员下月起可到户口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扩大适用人群降低补缴条件
《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缴费年限满15年是参保职工领取退休待遇的必要条件之一。在我市目前还存在部分人员,虽然他们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但从未参保缴费或缴费年限不足15年,无法享受退休待遇。他们中有的经济情况较差,有的年岁已高,都希望能通过一次性补缴后尽快享受退休待遇。
此外,在我市已参保的外来员工中,有部分1999年7月后在我市实际参保缴费年限已满10年,且2011年6月底前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照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规定,他们可以选择我市作为退休地。但按照我市现行的规定,他们无法继续缴交至缴费年限满15年后享受退休待遇。这些人员中很多都已经在我市成家立业,他们希望能够通过继续缴交而在我市领取退休待遇。
《意见》的制定就是为了切实解决上述人员的补缴问题,在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政策,扩大适用人群,降低补缴的条件,更便于各类人员补缴。此外,《意见》还规定,今年6月30日之前办理完毕补缴手续的人员,可以参加今年的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因此补缴人员请尽快在6月底之前办理。
七种类型群体补缴方式不同
据了解,对于不同的群体的补缴方式,在《意见》中分为七种类型提出了不同的处理意见。
(一)2010年底已超龄、曾有过劳动关系人员的补缴,补缴人员需具备的条件:1、2011年1月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具有我市户籍;3、曾与各类用人单位(包括我市行政区域以外)建立过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4、工作期间未参加劳动关系所在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法为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补缴基数不低于补缴时的社平工资的60%,这种情况大约需要补缴7.2万元,退休时享受的退休金待遇为每月660元。曾按照《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个人身份参保但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至15年,缴费比例为20%。
(二)2011年上半年到龄、曾有过劳动关系人员的补缴,补缴人员需具备的条件:1、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具有我市户籍;3、曾与各类用人单位(包括我市行政区域以外)建立过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4、工作期间未参加劳动关系所在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法:从未参保的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曾按照《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个人身份参保但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至15年。补缴基数为补缴时的社平工资,缴费比例为20%。
(三)2011年6月底前到龄、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补缴,补缴人员需具备的条件:1、2011年7月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具有我市户籍;3、从未参保或已参保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补缴办法:从未参保的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曾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参加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1999年7月1日后参加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至15年。补缴基数为补缴时的社平工资。缴费比例为20%。
(四)2011年6月底前已参保、之后到龄人员的补缴,补缴需要具备的条件:1、2011年7月1日前已参保;2、2011年6月30日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3、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具有我市户籍,缴费年限不足15年。补缴办法为,可按月延长缴费至满15年;按月延长缴费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延长缴费期间缴费的基数和费率按我市执行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缴费规定执行。一次性补足15年时,补缴基数为补缴时的社平工资,缴费比例为20%。值得一提的是,(二)、(三)、(四)类型的群体,一次性补缴15年大约为12万多元,享受的退休待遇为每月880元。
此外,(五)2011年7月后首次参保并到龄人员的补缴,补缴人员需要具备的条件:1、2011年7月1日后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补缴办法为,可按月延长缴费至满15年,缴费的基数和费率按我市执行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缴费规定执行。
(六)2011年6月底已到龄外来员工的补缴,补缴人员需具备的条件:1、2011年7月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不具有我市户籍;2、199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按《厦门市外来员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厦府?眼1999?演综042号)参保所形成的实际缴费超过10年。补缴办法:可以个人身份按月延长缴费至满15年,缴费的基数为我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缴费比例为20%。女性外来员工若在50周岁至55周岁期间仍继续就业的,这期间可以外来员工身份继续参保缴费。
(七)2011年7月后到龄的外来员工的补缴,补缴人员需具备的条件:1、2011年6月30日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不具有我市户籍;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1999年7月1日后参加我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所形成的实际缴费超过10年。补缴办法:可以个人身份按月延长缴费至满15年,缴费的基数为我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缴费比例为20%。女性外来员工若在50周岁至55周岁期间仍继续就业的,这期间可以外来员工身份继续参保缴费。
《意见》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届时需要补缴的人员可到户口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领取表格并办理相关手续。详情请咨询电话12333。
六类参保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费
为妥善解决各类未参保人员或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问题,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出台《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从今年3月1日起,六大类参保人员可在我市补缴养老保险费。
{1}2011年1月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具有我市户籍,曾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工作期间未参加劳动关系所在地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一次性补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办理退休手续,以不低于补缴时上年社平工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
{2}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具有我市户籍,曾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工作期间未参加劳动关系所在地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及2011年7月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具有我市户籍,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及2011年7月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具有我市户籍,此前已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一次性补足至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以补缴时上年社平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
{3}2011年7月1日前,已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6月30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具有我市户籍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按月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延长缴费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延长缴费期间缴费的基数和费率,按我市执行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缴费规定执行。一次性补足15年时,以补缴时上年社平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
{4}2011年6月30日后首次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具有我市户籍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按月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延长缴费期间缴费的基数和费率按我市执行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缴费规定执行。
{5}符合上述补缴条件且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根据本人申请,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恢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前述规定补缴后办理退休手续。
{6}不具有我市户籍,原按照《厦门市外来员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厦府[1999]042号)参保的人员,2011年7月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此前本人1999年7月1日后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及2011年6月30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1999年7月1日后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但不满15年的,可以个人身份按月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延长缴费期间的缴费以我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