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未参保工伤也可报销
时间:2012-06-17 16:27

  我市出台了《厦门市工伤保险费补缴确认管理规定》,并从本月起实施,其中规定,本市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要补缴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补缴后相应项目费用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

  据了解,《厦门市工伤保险费补缴确认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市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的征收、待遇资格确认和待遇支付,以及申请先行支付的情形。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包括用人单位所有未参保职工及其未参保期间应缴纳的全部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用人单位201111日前入职的未参保职工,其工伤保险费从201111日起补缴;201111日后入职的未参保职工,其工伤保险费从入职之当月起补缴。计算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应当以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基准,次月起按《社会保险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金,以此类推。

  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时,应当按现行五险统征制度一并缴纳未参保职工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职工待遇资格确认,并提供相关材料。

  社保经办机构支付补缴后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用人单位未参保职工工伤后补缴参保的,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职工待遇资格审核确认书》及其他相关资料提出待遇申请。

  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补缴后以下项目费用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一)补缴后新发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二)补缴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医疗费及旧伤复发、医疗依赖的医疗费、康复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三)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用;(四)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职工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其一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以及工亡职工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暂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

  此外,201111日前未参保职工工伤,于201111日后补缴工伤保险费,并经认定工伤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补缴后新发生的工伤费用和待遇。规定自20126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201111日至2012531日期间发生工伤并补缴参保的,依照该规定执行。

  补缴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201111日前入职的未参保职工,其工伤保险费从201111日起补缴;201111日后入职的未参保职工,其工伤保险费从入职之当月起补缴。

  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时,应当按现行五险统征制度一并缴纳未参保职工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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