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投入1.1亿元保障十大“促就业、保民生”措施顺利实施
来源 :财政局 时间:2013-05-10 15:29
   为进一步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完善就业再就业政策和构建促进就业和民生保障的长效机制,海沧区政府出台《关于促进就业和民生保障十大措施实施意见》 为此,海沧安排1.1亿元财政资金,力求使我区就业制度建设和政策措施有所突破和创新。这十大措施主要涵盖六个方面:一是鼓励企业开发就业和稳定就业岗位。在延续实施工资性补贴政策和社保补贴政策基础上,新增出台招用就业补贴政策,财政按每人每月本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给予企业补贴,招用本区新增劳动力和失业人员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300元奖励,降低企业用工成本,鼓励企业开发更多的岗位安置本地劳动力。二是调动被征地人员和退养渔民就业积极性。实施上岗就业补贴政策,从未就业或者已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被征地人员及退养渔民,只要到企业就业,在企业工资基础上,区财政给予第一年300/月,第二年150/月的就业补贴鼓励失地农民、上岸民渔就业。三是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除贯彻实施全市统一的政府贴息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政策之外,海沧区提高创业奖励标准,创业成功每年给予4000元创业奖励金,经营一年以上并带动本地事业人员、被征地人员3人的企业给予10000元奖励金,鼓励全民创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四是优化普惠制就业培训,抓好技能人才储备。实施初、高中未升学毕业生进职业学校就读培训和技能培训补贴政策,针对未升学青年提出免学费、给予生活补贴1500/学年和提高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措施。针对本地失业、新增长劳动力被征地人员及退养渔民,提供免费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创业培训服务,给予培训机构补贴,提高此类人员的就业竞争力,同时解决我区企业技能型人才紧缺的问题。五是提高弱势群体补助水平。实施保障性生活补贴政策,针对本区50-59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及退养渔民每人每月给予200元的保障性生活补贴。六是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技术中心、劳动就业保障信息普查制度,寓服务于管理,以管理促进服务。
附件下载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