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4-02-29 15:55

  一、背景依据

  现行的《厦门市海沧区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修订于2022年11月。根据新形势下我区防汛抗旱工作实际需要,结合我区完成机构改革后,部分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发生变化情况,预案相关内容需要相应调整,部分条款也需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修订情况

  2023年底至今年年初,区防汛办根据《厦门市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全面组织修订《厦门市海沧区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分别于2024年1月18日、2月6日向区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区防汛办与反馈意见的区政府办公室、区建交局、区农业农村局等9个单位分别进行商讨,通过沟通交换意见对所反馈的修改意见达成共识,形成《厦门市海沧区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送审稿)》(2024年修订),请给予审核批准。新预案颁布实施后,2022年11月印发的《厦门市海沧区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厦海政办〔2022〕35号)同时废止。

  三、主要内容

  区防指此次组织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修订工作,主要针对启动应急响应后坐镇指挥部领导要求及工作职责、成员单位组成及工作职责、成立各专项工作组及高级别应急响应介入时间、汛期起止时间规定等相关内容进行修订,进一步优化完善。

  (一)对汛期时间规定进行调整

  根据《厦门市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规定和我区暴雨、台风规律,调整每年4月1日至10月15日为汛期(原为4月15日至10月31日),其中7、8、9月为主汛期。

  (二)对区防指组织结构及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调整区委宣传部为副总指挥单位,增加海沧生态环境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自贸委海沧园区管理局4个单位为区防指成员单位。调整后,区防指成员单位共38个。

  (三)对应急响应启动程序做进一步明确

  Ⅰ、Ⅱ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指副总指挥、区应急局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区防指总指挥批准或总指挥授权第一副总指挥批准,紧急情况下由区防汛办口头请示区防指总指挥同意后启动;Ⅲ、Ⅳ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指副总指挥、区应急局主要领导批准。

  (四)按照响应级别进一步细化明确领导指挥与协调工作要求与职责

  每级应急响应行动前增加相应领导同志在防御过程中指挥与协调的具体工作职责,明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区领导和各成员单位坐镇指挥与值班带班要求。启动Ⅳ、Ⅲ级应急响应后,区防指分别由区应急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在岗带班,重点成员单位领导在岗带班,各街道安排一名街道领导在岗带班。Ⅱ级应急响应后,区防指总指挥或第一副总指挥在区防指坐镇指挥,区防指各成员单位一名领导在岗带班,各街道防指总指挥或第一副总指挥在区防指值守指挥。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区防指总指挥和第一副总指挥在区防指坐镇指挥,防御超强台风级别时,提请区委或区政府主要领导到区防指坐镇指挥。

  (五)成立专项工作组并明确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指挥部办公室设专项工作组并明确职责。优化指挥部高级别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按综合协调、服务保障、督导巡查3类情况设立工作组。明确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组入驻区防指,按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六)进一步明确差异化启动防暴雨应急响应规定和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要求

  防御暴雨时我区可根据属地化预警、市防汛办相关建议,组织区气象局等部门会商后,差异化启动应急响应,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在各自领域组织开展指导工作。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后,我区应急响应不得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级别,市级应急响应结束后我区可视情自行结束。

  (七)新增进入紧急防汛期和超强台风应急响应要求

  根据国家防总紧急防汛期定义,结合我区防汛防台风工作实际,此次预案修订调整规定启动全区Ⅰ级应急响应后,区防指根据实际情况视情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同时,启动台风防御Ⅰ级应急响应时,在防御强台风各项工作措施基础上,新增超强台风应急响应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由区防指提请区委或区政府主要领导到区防指坐镇指挥,明确“三停一休”和协调部队支援等工作要求。

  (八)进一步明确重点领域的安全措施

  根据实际对海上船舶、陆上交通以及教育机构、工程工地、景区景点、餐饮场所等管制措施进一步明确时间和程序要求。

  (九)新增提级响应机制

  根据我区防汛防台风工作实际,增设第8条提级响应工作机制,明确我区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提级响应机制的建立和运作。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本预案由厦门市海沧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刘金池  联系电话:0592-68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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