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企业参与实施标准化战略若干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4-04-15 11:30

  一、修订背景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鼓励企业参与实施标准化战略若干规定的通知》(厦海政办规〔2021〕1号)(以下简称旧版规定)发布以来,海沧区标准化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推动海沧区标准化战略深入实施,海沧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修订《海沧区鼓励企业参与实施标准化战略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二、修订依据

  根据《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进一步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厦府办规〔2020〕15号)文件精神,区市场监管局对旧版规定进行修订,形成《若干规定》。

  三、主要内容

  《若干规定》设立的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纳入海沧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部门预算驻区单位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一)资助或奖励项目

  1.标准制修订项目:对企业作为起草单位(排名前五)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给予资助,对企业作为第一起草单位制定的地方标准项目给予资助(第一起草单位为行政单位的, 资助对象顺延至排名最靠前的企业)。项目资助申请期限为标准发布之日起5年内。

  2.承担国内外标准化组织工作项目:为激发企业参与国际标准竞争的积极性,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设立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及担任ISO 、IEC国际标准化工作组召集人所在的企业予以资助;对承担国家、省、市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及标准化工作组工作的企业予以资助;对担任ISO、IEC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主席(或副主席)、注册专家所在的企业,及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TC或SC)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所在企业予以资助。

  3.标准化贡献奖(含国家、省两级)项目:标准贡献奖为了充分调动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和推动标准化领域的变革创新。若干规定对企业作为第一起草单位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或“福建省标准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予以奖励。

  4.标准化示范试点(含国家、省、市三级)项目:标准化试点示范是标准实施推广的重要手段,对承担国家级、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在项目通过考核验收后给予一次性资助,并对项目验收后被确定为国家、省(市)级推广示范的项目,按示范年度分别每年给予资助。

  5.企业标准“领跑者”、标准对标达标项目:是为了推动企业以先进标准为目标,发挥标准示范引领作用。对被确定为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资助;对企业开展标准对标达标工作的,按项目数量予以资助(每家企业资助总数不超过六项)。

  (二)资助或奖励额度

  标准化资金资助或奖励的额度,以企业申报项目所获市级标准化资助与奖励额度予以相应配套。

  (三)申报须知

  由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在区政府网站发布年度标准化资金的申报通知,负责对申请的企业进行审核并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本规定允许申领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的主体仅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适用本规定。

  四、其他说明

  新增条款“每家企业当年度享受的区标准化资金扶持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若干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家源  联系电话:65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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