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4-07-03 19:35

  一、制定背景

  为做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总体工作方案和近期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3〕15号)落实工作,我局牵头对《海沧区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措施》(厦海政〔2023〕4号)进行修订完善,以推动商贸流通业做大做强,促进我区商贸业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围绕降低商贸业企业运营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商贸业向更高质量、更高水平、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进一步提升商贸业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

  三、期限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商事登记、税收、贸易额统计关系归属我区且正常经营的商贸流通企业(不含第八条开展活动主办方)。政策文件自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四、主要内容

  本措施共11项扶持措施:

  (一)鼓励商贸企业入统。商贸企业经营规模首次达到限额以上标准实现入统的,给予一次性入统奖励;新注册且实现当年月度入统的企业,按其当年入统批发销售额、零售额给予奖励。

  (二)支持批零企业做大做强。批发企业按照贸易额规模进一步细化分档,根据不同规模企业的增长难易程度设置预期增长目标和奖励标准,更加科学合理,有利于促进批发企业贸易额良性增长。

  (三)培育社会消费品零售企业(不含汽车、餐饮)。对规模较大零售企业增量奖励比例进行上调,并降低奖励门槛,鼓励较大规模零售企业做大做强,促进零售企业销售额稳定增长。

  (四)壮大零售企业连锁经营。鼓励大型超市、连锁便利店,在区外开设门店,给予区外门店销售总额一定比例奖励。

  (五)大力发展餐饮企业。对餐饮企业首次入统及当年月度入统营业额给予奖励,按营业额规模分档,实现一定增长比例的餐饮企业给予增量奖励。

  (六)重点发展汽车零售企业。对汽车零售企业首次入统及当年月度入统汽车零售额给予奖励,按零售额规模分档,实现一定增长比例的企业给予增量及存量奖励。

  (七)支持商贸企业参加各类展会。鼓励商贸企业参加相关展会,提前向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报备的,按实际展位费用可以享受一定的参展展位费补贴。

  (八)支持开展各类商贸活动。社会机构(协会)或商贸企业等社会力量,组织开展商贸活动,提前向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报备的,可给予活动主办方实际活动费用一定补助,同一活动如有多个主办方,由一个主办方提出补助申请。

  (九)鼓励企业品牌创建。当年度获得“中国质量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厦门市质量奖”、“中华老字号”、“福建老字号”、“厦门老字号”的商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上述品牌创建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已享受下级奖励的,给予补足本级奖励差额。

  (十)骨干员工经营贡献奖励。为吸引优秀人才到海沧就业,加快推进海沧区商贸业发展,进一步营造拴心留人工作环境,对达到一定条件的商贸企业,给予骨干员工经营贡献奖励。

  (十一)支持企业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补助。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商贸企业,按当年度实际缴纳保费给予一定补贴。

  五、问题解答

  1.首次入统是指首次填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统计资料的企业。新注册且实现月度入统企业是指当年新设立(包含上年四季度)且在本年实现月度纳统,并首次填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统计资料的商贸企业。不包括以下企业:①由其他专业变更转入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企业;②跨区、跨省转入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企业。

  2.政策中批发销售额、零售额以企业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内12 月月报数据(表号:E204-1)为准。餐饮业营业额以企业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内12 月月报数据(表号:S204-1)为准。本措施所称“当年度”指当年度申请奖励的所属年度。

  3.批发贸易额是按统计报表当年12月月报(E204-1表)中商品销售额减去零售额计算。计算增量奖励时,如上年批发贸易额基数如果低于2000万元,则按照2000万元计算;上年零售额基数低于500万元,则按500万元计算;上年餐饮业营业额基数低于200万元,则按200万元计算。

  4.年度入统及区外转入企业可享受当年增量奖励,不享受上年存量奖励。

  5.壮大零售企业连锁经营是针对登记、税收、统计关系在我区的大型超市、连锁便利店,在区外开设门店并将销售额归集我区统计的,给予区外门店销售总额一定比例奖励。

  6.对享受第一条的企业,入统奖励与月度入统销售额奖励可叠加享受。对于享受第四条的企业,其在享受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时按其区内门店销售额计算。对于享受第六条的汽车零售企业,其批发销售额享受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扶持措施。

  7.支持商贸企业参加各类展会是针对企业参加展会的展位费进行补助,参加展会的装修材料等其它费用不予补助。此条款中其它企业包括限上与限下商贸企业。

  8.鼓励企业品牌创建中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是指给予奖励时,可选择较高的奖励标准,并且不会因同一事项而重复给予奖励。已享受下级奖励的,给予补足本级奖励差额是指已享受低级别老字号奖励的,对于后续享受较高级别的奖励仅补足差额。例如,已享受“厦门老字号”5万元奖励的企业,如果后续再获评“福建老字号”,则对于后者的奖励数额是15万元。

  9.骨干员工经营贡献奖励中年薪酬计算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中年度工资薪金所得金额,兑现时员工必须为该企业在职员工。

  10.本措施中“如超出按同比例调减”指的是针对某条款企业兑现资金超出总预算金额,则所有享受该条款企业奖励金额按照一定比例调减。比如:该条款总预算100万元,享受该条款所有企业需兑现150万元,则单家企业实际兑现金额按照需兑现金额乘以100/150计算。

  11.若涉及享受本扶持措施与用地出让等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用地出让等其他规定优先。对招拍挂企业未达到监管协议规定条件的,不予享受本措施奖励。

  六、申报流程

  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通过海沧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兑现通知,符合条件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审核合格,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

  七、联系方式

  政策解读请联系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联系电话:6088660)。

  政策兑现请联系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联系电话:688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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