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行复〔2023〕A024号
来源 :海沧区司法局 时间:2023-05-19 18:11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厦海政行复〔2023〕A024号

  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交警大队,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兴港路1899号。

  负责人:赵书忱,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厦公(交)行罚决字〔2023〕350****439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03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我于2023年2月28日,在孚莲西路东坂村口违反《交通道路安全法》第38条,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抓拍的事实。

  因此处电子监控设备设计安放指示灯位置,在被阳光直射时无法看清,在行驶中如果前方有车无法及时发现信号灯变化,而容易不被及时发现。

  被申请人称: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2023年02月28日15时08分许,申请人将闽D1****号轻型厢式货车在孚莲西路东坂村口000米实施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抓拍违章图片,照片清晰,能反应车号。该处交通信号灯设置符合厦门市道路交通信号灯设施建设标准灯具安装净空不低于5.5米,且该处信号灯设置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根据监控显示,该车直行通过该路口时,交通信号灯为红灯,该条违法行为确实存在。驾驶员驾驶车辆通过路口时,应确保能够观察前方道路及交通标志、信号灯等情况,避免出现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照规范进行录入、通知。2023年03月28日申请人来被申请人窗口处理该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进行告知,并依法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编号:厦公(交)行罚决字〔2023〕350****4394号)。申请人申称电子监控设备安放位置光线直射时无法看清,在行驶中如果前方有车无法及时发现信号灯变化,不是撤销处罚的理由。

  经审理查明:2023年02月28日15时08分许,申请人驾驶闽D1****号轻型厢式货车,在孚莲西路东坂村口000米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被申请人通过监控视频发现该违法行为并在核对车辆信息后,录入该违法行为。

  2023年03月28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在适用一般程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后,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截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首先,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案涉地点交通信号灯已按《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安装,灯色排列顺序由上往下为红、黄、绿,且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红灯表示禁止通行。本案中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所拍摄记录的画面清晰、准确地反映了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行动方向等特征,反映了闽D1****号轻型厢式货车在孚莲西路东坂村口000处遇红灯通行时全程交通信号灯显示为红灯的情形所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另,根据监控设备所拍摄记录的画面,申请人违法通行时前方无近距离车辆,且其驾驶位较一般轿车高,对交通信号灯更易观察。因此,申请人提出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采纳。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以五百元罚款。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处罚的程序和处罚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厦公(交)行罚决字〔2023〕350****439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十二)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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