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行复〔2023〕A032号
时间:2023-07-03 15:36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厦海政行复〔2023〕A032号

  申请人:蔡*。

  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交警大队,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兴港路1899号。

  法定代表人:赵书忱,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350****362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5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本人车辆于2023年4月25日四点钟左右停于鑫茂花园后门画线车位内。4月29日上午接车位画线施工员(电话:13****07)电话,要求挪车,理由为画线施工。接到电话后至现场挪车,因师傅告知施工时间只需十几分钟,故将车辆退至现场十几米处未熄火等待,施工结束后又停到画线车位内,至今未移动,请求核实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3年04月29日10时06分许,申请人驾驶闽D6****号小型轿车在沧翔路与海兴路口实施在禁止停车的道路上停车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禁止停车的道路上停车的,处以二百元罚款”,被申请人依法抓拍违章图片,照片清晰,能反映车号,从违章图片看,该车停在该道路路口的斑马线上,违法停车事实清楚,申请人声称该停车位施工,其应另寻车位停放,停车位施工违法停车不是撤销处罚的理由。综上,被申请人认为350****362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29日10时06分许,申请人驾驶闽D6****号小型轿车在沧翔路与海兴路口时,实施了在禁止停车的道路上停车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被交通违法技术监控设备拍摄记录。申请人于2023年5月5日到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交警大队接受处理。海沧交警大队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在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后,作出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处以200元罚款。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交通违法技术监控设备拍摄记录截图、违法记录查询截图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本案违法停车地属人行横道,且监控记录资料清晰、准确地反映了机动车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地点、事实,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二百元罚款事实清楚、于法有据。申请人提出画线车位正在施工,但车位施工不能阻却违法停车的客观事实,也不是免于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对于申请人的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350****362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在禁止停车的道路上停车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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