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场)卫计办:
现将《厦门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困难女孩家庭帮扶工作管理规范的通知》(厦卫家庭〔2018〕2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困难家庭的认定,应严格按照厦卫家庭〔2018〕295号文规定,提供低保户、特困人员或低收入家庭的证明材料。属村居和街道共同出具困难证明的对象,应通过村居计生例会和街道卫计办会议研究,形成会议记录。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提交户籍所在地村(居)。夫妻双方户籍在我区但不在同一村(居)的,应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申请。女方户籍在我市其他区的,可以向男方户籍所在地村(居)申请。
三、走访慰问的累计住院费用时间,以申请的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计算。
四、明确办理时间。每年7月10日前申请人完成申报工作;7月25日前村(居)要完成审议、张榜公示和会议通过工作,并将材料和花名册上报街道卫计办;8月15日前街道卫计办要完成初审、张榜公示和会议通过工作,并将材料和花名册上报区卫计局;9月15日前区卫计局完成审核确认、公示、会议通报和资金发放工作。
五、各街道要提前做好调查摸底,加强政策宣传和监督检查,确保帮扶资金及时发放到户到人。
六、《海沧区计划生育困难女孩家庭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厦海卫计〔2016〕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厦门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困难女孩家庭帮扶工作管理规范的通知》(厦卫家庭〔2018〕295号)
2.海沧区计划生育困难女孩家庭孤儿助学帮扶申报表
3.海沧区计划生育困难女孩家庭普通助学帮扶申报表
4.海沧区计划生育困难女孩家庭走访慰问申报表
5.计划生育女孩家庭困难证明
海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