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的事项类别、审批编号、审批单位、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审批数量、审批申办材料、流程图、审批程序、审批内容、办理时限、收费条款、重要提示、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方式、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厦门市海沧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理。
2 事项类别
行政给付
3 审批编号
4 审批单位
厦门市海沧区民政局。
5 审批对象
自然人。
6 审批依据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
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7 办理条件
符合低保申请条件,可以办理。
8 办理方式
1.窗口受理:直接到各街道各村(居)服务站办理。
2.网上申报:进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zwfw.fujian.gov.cn/)进行网上申报。
9 审批数量
无限制。
10 审批申办材料
1.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复印件1份;
2.家庭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复印件1份;
3.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原件1份;
4.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表 原件1份。
(备注:银行卡复印件1份)
11 办理流程
12、法定特殊环节
1.环节名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承诺时限(工作日):35
设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环节名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后情况公示
承诺时限(工作日):7
设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环节名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拟批准低保家庭进行公示
承诺时限(工作日):7
设立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
13 审批程序
13.1受理
对申请条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不予受理告知单。
13.2审查
现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对现场审查的结果做出结论。
13.3决定
审批、登记办结。
14 审查内容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申请事项进行审批,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结论。
15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见表2。
表1 办理时限一览表
流程 |
受理 |
审查 |
决定 |
承诺时限 (工作日) |
法定时限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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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
服务站网格员 |
服务站站长或副站长 |
街道审批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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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 |
1 |
当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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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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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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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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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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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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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30 |
16 收费条款
无。
17 重要提示
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即来即办。
18 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18.1 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18.2 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18.3 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8.4 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一发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18.5 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19 联系信息
19.1 业务咨询电话:0592-6583782。
19.2 投诉电话:0592-96180。
19.3 行政服务中心网址(表格下载):www.hcas.haicang.gov.cn。
19.4 街道便民服务站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