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厦门市建设局 时间:2019-06-17 15:55

  局相关处室、市质安站:

  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工作,规范资金审批流程,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合理控制项目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厦门市建设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次机构改革行政职能调整,制定《厦门市建设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经2019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2019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建设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工作,规范资金审批流程,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合理控制项目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厦门市建设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现行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是市建设局作为业主的,并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或中央、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各类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且专项用于新建、改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机构改革后根据“三定”方案,由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心作为业主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相关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局计财处履行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财务部门职责和业主财务部门职责,局住房建设处履行除业主财务部门以外的业主职责。

  第二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年度申报的预算项目内建设开支。

  第三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按四项基本原则“统筹原则、控制性原则、专款专用原则、效率原则”,各相关单位按各自管理职责分工管理。

  第四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主要包括工程项目进度款审核和工程项目资金支付审批两个方面。

  第二章  工程项目进度款审核

  第五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进度款审核主要依据:

  1.市政府投融资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2.代建委托协议或收购协议。

  3.代建单位与各参建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

  4.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种规费。

  5.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缴费通知单。

  第六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进度款审核包括预付款和进度款,具体按以下原则控制:

  1.预付款支付

  (1)建设工期一年内(含一年)的项目,①一般应控制在合同总价(扣除暂定金)25%之内,②管线及设备采购项目应控制在合同总价(扣除暂定金)50%之内;

  (2)建设工期一年以上的项目,①一般应控制在合同总价(扣除暂定金)15%之内,②管线及设备采购项目应控制在合同总价(扣除暂定金)30%之内。

  2.进度款支付

  根据建设进度支付项目进度款,累计支付的进度款控制在合同总价(扣除暂定金)的90%之内; 其余10%待项目结算经市财审中心审核后支付(其中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相关规定支付)。

  第七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进度款申请通过厦门市建设工程综合业务平台受理申请,最后经厦门市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进度款审核。建设资金未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的安置房等项目除外。

  第八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进度款审核申请流程: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进度经项目代建单位审核确认后,由项目代建单位填报《厦门市建设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进度款送审表》(附件1),通过厦门市建设工程综合业务平台报送以下单位审批。具体流程为:

  1.市质安站:审核工程形象进度是否与报送情况相符。

  2.住房建设处:审核项目是否具备按照合同约定报送该期进度款的条件,提出进度款申请事项的初审意见。

  3.财务部门:根据项目年度预算,审核资金来源和预算额度情况,提出复核意见。

  4.分管业务局领导:提出审批意见。

  5.分管财务局领导:提出审批意见。

  第九条  局住房建设处按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

  优化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工作流程的通知》(厦财建〔2016〕36号)的精神,依据《厦门市建设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进度款送审表》的审批结果,完成厦门市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业主录入、审核的填报工作,同时在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网上提交电子数据,打印出《厦门市财政性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及附表(附件2),提交局计财处代表主管部门完成复核工作,复核通过后由计财处提交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  资金支付申请

  第十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申请由局住房建设处根据厦门市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批准金额,填报《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支付申请单》(附件3),按照我局既定的财务管理规定申请支付,具体分工如下:

  1.住房建设处:填报申请资金用途、收款单位、收款账号信息,并附齐支付资金所需材料。

  2.计财处:核实资金到位情况、支付单据和原始凭证信息是否符合财务管理要求。

  3.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

  4.计财处:办理资金支付。

  住房建设处办理完第1条工作后提交给计财处,由计财处办理后续审批及支付工作。

  第十一条  局住房建设处申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支付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清单:

  1.厦门市建设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进度款送审表。

  2.厦门市财政性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及附表。

  3.收款单位出具与支付进度款同等金额符合税务规定的增值税发票(营改增前按简易征收的项目提供收款收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以本办法为准,其他未尽事项执行《厦门市建设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附件:1.厦门市建设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进度款送审表(附件1)

  2.厦门市财政性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及附表(附件2)

  3.厦门市建设局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支付申请单(附件3)

  厦门市建设局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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