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 :海沧城管局 时间:2022-04-21 15:24
 
序号 案号(决定书编号) 当事人 执法类别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处罚日期 备注
1 厦海城管罚〔2022〕50号 城环(厦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贩运无证开采砂、石、土

  《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贩卖、承运无证开采的砂、石、土。第十七条第(六)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承担法律责任:贩卖、承运无证开采砂、石、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每立方米一百元罚款;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3820元 2022/4/14 砂石土资源管理类
2 厦海城管罚〔2022〕51号 漳州盛福物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运输过程,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从事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运输、装卸、室外加工的,应当采取密封、喷淋或者其他有效防护措施。第六十条 从事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运输过程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由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装卸、室外加工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六)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驶的行政处罚权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022/4/14 环境保护类
3 厦海城管罚〔2022〕52号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大德物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涉嫌运输过程,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从事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运输、装卸、室外加工的,应当采取密封、喷淋或者其他有效防护措施。第六十条 从事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运输过程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由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装卸、室外加工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相关规定: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六)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驶的行政处罚权。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2022/4/14 环境保护类
4 厦海城管罚〔2022〕53号 张天送 行政处罚 受纳垃圾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 2022/4/14 建筑垃圾管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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