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决定书编号) | 当事人 | 执法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日期 | 备注 |
1 | 厦海城管罚〔2022〕50号 | 城环(厦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贩运无证开采砂、石、土 |
《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贩卖、承运无证开采的砂、石、土。第十七条第(六)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承担法律责任:贩卖、承运无证开采砂、石、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每立方米一百元罚款;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3820元 | 2022/4/14 | 砂石土资源管理类 |
2 | 厦海城管罚〔2022〕51号 | 漳州盛福物流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运输过程,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从事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运输、装卸、室外加工的,应当采取密封、喷淋或者其他有效防护措施。第六十条 从事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运输过程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由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装卸、室外加工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六)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驶的行政处罚权 |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2022/4/14 | 环境保护类 |
3 | 厦海城管罚〔2022〕52号 |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大德物流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涉嫌运输过程,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从事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运输、装卸、室外加工的,应当采取密封、喷淋或者其他有效防护措施。第六十条 从事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运输过程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由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装卸、室外加工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相关规定: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六)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驶的行政处罚权。 |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 2022/4/14 | 环境保护类 |
4 | 厦海城管罚〔2022〕53号 | 张天送 | 行政处罚 | 受纳垃圾 |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 | 2022/4/14 | 建筑垃圾管理类 |
海沧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 :海沧城管局
时间:2022-04-21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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