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 :海沧城管局
时间:2022-09-27 16:06
序号 | 案号(决定书编号) | 当事人 | 执法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日期 | 备注 |
1 | 厦海城管拆〔2022〕21号 | 杨晓明 | 行政处罚 | 违法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自收到《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及水泥硬化地、地砖、水池、水沟。 | 2022/9/22 | 规划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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