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1-10-07-2009-061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09〕73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09-06-29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海沧区建立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庇护工场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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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规范性文件:是
- 有效性:失效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建立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庇护工场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实施方案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福乐家园”建设工作,确保区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顺利实施。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海沧区建立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庇护工场实施意见
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庇护工场(按省残联要求,统称“福乐家园”)是为轻度智力(四级)和精神残疾(四级)人员提供就业训练、职业康复、简单劳动的场所,通过训练,提升他们的生活自理能力、社会交往能力和劳动能力,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劳动习惯,为他们走出家门,融入社会,自食其力,实现人生价值创造条件。根据去年年底开展的残疾人口普查统计数字,我区现有智障和精神病人650多人,其中相当一部分人由于自身原因,长期闲散在社会上或封闭在家庭中,这样不仅使他们各方面能力不断退化,而且不同程度地给他们的家庭带来很大的精神负担,也给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压力。这一群体及其家庭迫切需要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帮助,使这部分特殊人群走出家庭,融入社会。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做好残疾人及其家庭帮扶工作,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按照省、市统一部署,经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我区将建立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庇护工场列为2009年区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为更好组织实施该项目,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协调
成立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福乐家园”项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区政府办副主任、区残联理事长为副组长,区编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区残疾人劳动服务站负责人和各镇(街)的分管领导为成员,协调推进“福乐家园”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残联,负责日常工作。
二、建设标准
(一)“福乐家园”的室内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并有一定的室外活动场所。
(二)“福乐家园”容纳相应对象能力达到30人以上。
(三)“福乐家园”内设职业技能训练、简易劳动工作区、康复训练区和文体活动区,并根据功能设置和发展规模需要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重点添置职业技能培训的设备设施。
三、机构性质和岗位、人员
(一)机构性质:
“福乐家园”是以组织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员从事简单劳动,并开展技能培训、康复训练和文体活动、帮助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的公益性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二)岗位设置:
“福乐家园”工作人员按工作需要设立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两种岗位。其中管理人员2名(园长、园长助理),服务人员按照学员总数10:1比例配备。
(三)工作人员待遇:
1.园长:参照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待遇。
2.园长助理:参照社区居委会委员待遇。
3.服务人员:参照一般社区专职工作者待遇。
(四)工作人员培训:
“福乐家园”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须参加厦门市残联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区残联每年应组织开展相关人员培训,并将培训成绩列入当年考核指标。
(五)工作人员聘用基本条件:
“福乐家园”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必须为海沧区户籍人员。
1.管理人员聘用条件:
(1)热爱残疾人事业,愿为残疾人服务。
(2)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责任心。
(3)具有生产管理经验。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5)年龄在40岁以下。
具有社工师资格、且有2年以上社会工作经验者优先录用。
2.服务人员聘用条件:
(1)热爱残疾人事业,愿为残疾人服务。
(2)善于与残疾人沟通,有较强的责任心。
(3)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
(4)年龄在40岁以下。
有医护或特教资质者,同等条件优先录用。
(六)招聘与管理:
“福乐家园”工作人员由市、区联合招聘,市残联负责业务培训,区残联负责日常管理。
四、学员招收
首批学员以本区户籍轻度(四级)智力残疾人员为主,优先接纳经过九年义务教育后的应届、历届智障人士。
1.入园条件:
(1)具有本区户籍,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有合法的监护人,16至40岁智力残疾等级为四级、精神残疾等级为四级并且病情稳定的残疾人。
(2)具有学习与工作愿望,有自理生活能力及一定工作能力,无严重行为障碍,无攻击、自伤行为和轻生意念。
(3)经区级以上医院体检,确诊没有传染病或严重躯体性疾病(如心脏病、肝炎、癫痫等疾病)。
(4)本人自愿并经监护人同意,愿意遵守工场相关规定,家庭有能力并保证能接送学员往返的。
2.学员待遇:
(1)“福乐家园”为学员购买在工场内培训时的人身伤害保险。
(2)贫困学员在“福乐家园”参训期间可享受适当的午餐和交通津贴。
(3)学员在“福乐家园”从事有偿手工劳动按计件或计时发放劳动津贴。
五、运作与管理
(一)“福乐家园”场地由市残联统一购置,再将资产划拨给区残联。“福乐家园”场地装修和设备购置由项目领导小组按市残联统一确定的功能设置和装修标准组织实施。
(二)“福乐家园”由区政府主办,区残联管理。
(三)“福乐家园”定位为日间走训型,学员日间在工场参训,晚上回家,由监护人接送。
(四)学员在“福乐家园”学习训练一段时间后,符合条件的,由区残疾人劳动服务站推荐到用人单位就业,也可以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等多种形式灵活就业。无法就业的,由本人申请,经区残联批准可继续留在园内从事简单手工劳动。
六、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9年3月—6月)。成立区 “福乐家园”项目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和相关管理规定;研究制定庇护工场各项管理制度;召开区项目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具体部署“福乐家园”的组织实施;开展参训人员的摸底调查。
(二)场地建设阶段(2009年4月—7月)。2009年4月—7月完成“福乐家园”选址、设计、装修和设备设施的购置。
(三)工作人员招聘、培训阶段(2009年6月—8月)。完成区“福乐家园”管理、服务和辅助人员的招聘录用和培训工作,并统一组织上岗培训。
(四)试运行阶段(2009年9月—11月)。完成第一批学员的招收,并开始“庇护工场”的运行。
(五)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12月)。区项目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区“福乐家园”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评估项目的实施成效。
七、工作要求
建立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福乐家园”是今年区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意义重大。各职能部门要统一思想,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高度,以求真务实的作风,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区残联负责项目总协调。在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制定“福乐家园”的规范建设标准和相关管理制度;与市残联衔接做好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并负责各项经费支出的审核。
(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落实,保障今后工场的运行管理经费。
(三)民政部门要协助做好“福乐家园”机构的登记工作。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福乐家园”学员相关保障政策的落实,帮助寻找协作企业和劳动项目,推荐经过训练适合社会就业的学员就业。
(五)教育部门要组织好“福乐家园”服务人员特教业务的培训和指导。
(六)区卫生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基本护理和康复知识培训,并加强指导。
(七)共青团要组织青年志愿者到“福乐家园”开展扶残助残活动。
(八)各镇(街)负责学员的摸底调查及推荐安排。
(九)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加大对“福乐家园”的宣传力度,使社会正确认识和理解残疾人的各项需求,唤起全社会对残疾人的关注和爱心,积极发动社会各界支持“福乐家园”的建设,并与“福乐家园”结对共建,在设备、资金、生产劳动项目、志愿者服务等方面争取得到支持。
八、经费来源
(一)“福乐家园”作为智障人士培训机构和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列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项目,项目建设和业务经费原则上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并在此基础上多渠道募集社会资金支持。具体支出项目包括:
1.建设经费:场地购置、装修及设备设施费用。
2.学员经费:贫困户残疾人的伙食、交通津贴和学员保险费。
3.业务培训经费:按每位学员每月200元标准拨付给“福乐家园”。
(二)“福乐家园”建成后日常管理和工作人员经费由市、区两级按财政分成比例承担。具体项目包括:办公费、水电费、物业费、交通费和工作人员薪金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