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阳街道巩固提升“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新阳街道 发布时间:2023-03-25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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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相关部门、各村(居):

  根据《海沧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进一步加强“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海环委办〔2023〕号1号)要求,为巩固提升“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建立“散乱污”企业长效监管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结合我街实际,制定《新阳街道巩固提升“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新阳街道巩固提升“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方案

  为落实《厦门市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查报告整改方案》要求,进一步巩固提升“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建立“散乱污”企业长效监管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根据《海沧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进一步加强“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海环委办〔2023〕号1号)要求,结合我街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指的“散乱污”企业(含个体生产经营者)。“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的企业,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的规模以下企业;“乱”是指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办而未办理规划土地、生态环保、市场监管、生产安全、能耗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企业,违法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摊点、小作坊;“污”是指依法应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而未安装或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的压力和责任逐级传导和落实到各相关部门、村(居),真正压实属地网格化排查整治责任,进一步健全“散乱污”企业监管体系。对“散乱污”企业污染现象进行精准、全面、彻底整治。

  二、工作目标及步骤

  按照立行立改、长期坚持的原则,对核定为“散乱污”的企业立刻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提升改造一批、整合搬迁一批”的分类方式,进行依法整治。同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在清理老账的同时不欠新账,积极组织开展“回头看”,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回潮现象。

  (一)摸底排查阶段(3月底前)

  环保站牵头,各单位配合,对辖区内的“散乱污”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彻底查清数量、规模、行业、类别等情况,分类建立整治台账,制定整治措施。

  (二)集中整治阶段(4-8月)

  环保站牵头,各单位配合,对辖区内的“散乱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根据“立行立改”的要求摸排一家,整治一家,绝不回避。同时提升整治效率,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升级改造一批”的原则按时限完成整治任务。

  (三)常态监管阶段(8月后长期坚持)

  各单位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积极组织开展“回头看”。按照“长期坚持”的要求,整治一家,巡查一家,防止回潮,严防“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

  三、责任分工

  街道作为“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按要求落实落细主体责任,建立我街道主要领导亲自部署、亲自调度、亲自督促,环保站、各村(居)主要领导负责具体抓落实,区、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协同联动、共同参与的“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机制。

  (一)环保站: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本辖区“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进行持续摸排并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对发现违法生产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完成提升改造;对拒不改正的,上报海沧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并协调供水、供电部门对依法关停取缔的“散乱污”企业采取相应的停止或限制服务措施;对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的“散乱污”企业,引导迁入产业集聚区或工业园区。  

  (二)各村(居):负责充分利用网格化监管体系,调度网格员开展“散乱污”企业日常巡查,配合各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巡查。对排查发现的疑似“散乱污”企业,及时上报环保站核实。要严格把控准入要求,不得将集体资产(含土地)出租给无法取得环保审批手续的企业,已经出租的,要及时清退。要压实房东责任,认真核实厂房(房屋)性质,属于两证齐全的,需严防“散乱污”企业入驻,属于违章建筑的,一律不准出租给相关企业。

  (三)区、街道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各行业国家和地方标准。根据《厦门市海沧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进一步加强“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海环委办〔2023〕号1号)要求,对核定为“散乱污”的企业,由环保站报送区环委办,区环委办根据行业类别分配给区相关职能部门牵头整治,街道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并跟踪落实整治情况。(街道责任部门:环保站、安监站、城管办、建设口、农林水口)

  (四)国网厦门供电公司海沧供电中心:在接到正式的书面协助执行文件后,配合我街道做好“散乱污”企业的停电工作(环保站负责对接)。

  (五)水务集团海沧营业所:在接到正式的书面协助执行文件后,配合我街道做好“散乱污”企业的停水工作(环保站负责对接)。

  四、整治分类

  (一)关停取缔类。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规划土地、生态环保、市场监管、生产安全、能耗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企业、违法排污严重的工业企业,达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的,上报区级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依法进行查处。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

  (二)提升改造类。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且未列入整合搬迁计划,符合产业政策、布局规划,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要加强监管,依法限期进行整改,并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三)整合搬迁类。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符合产业政策,但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或者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按照先停后治原则,由街道引导、督促企业限期整合搬迁,并实施升级改造,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逾期未完成的,按关停取缔类别处置。

  五、整治措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街道环保站、各村(居)作为辖区“散乱污”企业巡查、整治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各村(居)对排查发现的疑似“散乱污”企业,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上报环保站核实。环保站要及时核实情况,制定整治措施。

  (二)严格禁入机制。各村(居)要严格把控准入要求,不得将集体资产(含土地)出租给无法取得环保审批手续的企业,已经出租的,要及时清退。要压实房东责任,认真核实厂房(房屋)性质,属于两证齐全的,需严防“散乱污”企业入驻,属于违章建筑的,一律不准出租给相关企业。

  (三)提升监管机制。要建立“散乱污”企业清理的长效性措施和动态管理机制,发现一处,整治一处。要积极开展“回头看”,严防“散乱污”企业回潮。要善于充分利用信访线索,对于市、区环委办转办线索和信访曝光数量多、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开展地毯式再甄别、再排查,逐一登记备案,实行挂账销号模式管理,确保不留死角。要坚持公众监督勤曝光,对“散乱污”企业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鼓励群众对“散乱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形成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的高压态势。

  (四)落实整治办法。对照整治要求,对关停取缔类的“散乱污”企业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的标准进行依法整治。对于反复出现“散乱污”企业的地点,上报区环委办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将“散乱污”企业寄存容身的违章建筑坚决予以拆除,杜绝“散乱污”企业回潮,深化巩固整治成效。

  (五)建立抽检制度。街道环委办要结合自身工作开展抽检工作。检查巡查记录,并对区域内企业进行抽查,检查企业整改有无到位、有无新增“散乱污”企业等情况。

  (六)明确奖惩机制。将整治工作列入村(居)年终考核。对主动巡查发现“散乱污”企业的村(居)予以加分,对上级曝光、投诉、检查新发现“散乱污”企业的村(居)予以扣分。本年度,村(居)发现5起以上的,街道约谈村(居)相关领导。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认清形势, 压实责任,成立新阳街道巩固提升“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扎实推进辖区“散乱污”企业整治。

  (二)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对巡查发现“散乱污”企业要及时上报区环委办。由区环委办派单至相关职能部门处置。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情况,由区环委办指定一个部门牵头处置,其他部门配合。

  (三)依法依规整治,保障群众利益。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开展整治工作,妥善处理生产、生活之间关系,切实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简单粗暴“一刀切”的做法。

  附件:1.《厦门市海沧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进一步加强“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海环委办〔2023〕号1号)

  2.新阳街道巩固提升“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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