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0-16-00-2024-007
- 备注/文号:厦海政征〔2024〕8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01
- 内容概述: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孚中央西小学项目土地征收和收回国有土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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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海政征[2024]8号.pdf
20240338闽政地厦〔2024〕1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2023年度第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厦海政〔2024〕7号).pdf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2023年度第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厦〔2024〕13号)批准,现需征收海沧区东孚街道芸美村集体土地544平方米,收回国营厦门市第一农场国有园地1551平方米、草地12383平方米,合计14478平方米作为孚中央西小学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土地用途 |
征地面积 (平方米) |
征地单位 |
被征地单位 |
孚中央西小学项目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544 |
海沧区人民政府 |
东孚街道芸美村 |
二、收回土地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土地用途 |
收回面积 (平方米) |
收回单位 |
被收回单位 |
孚中央西小学项目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13934 |
海沧区人民政府 |
国营厦门市第一农场 |
三、土地征收及收回范围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2023年度第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厦〔2024〕13号)所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四、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9〕43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收回土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或收回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六、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收回土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及收回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收回土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公告。
附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2023年度第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厦〔2024〕13号)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日